经审理查明,孔祥志原系成都保险厂员工。2004年4月6日,孔祥志与成都保柜厂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成都保险柜厂向孔祥志支付了经济补偿金3220元。看着醉酒驾驶新规定。2004年8月31日,成都保险柜厂与孙某某签订了《承包合同》约定将成都保险柜厂生产经营的防盗门、保险柜及成都保险柜厂许可的生产项目发包给孙某某承包经营,承包期限为3年等。2006年8月30日,孔祥志与孙某某签订了《承包合作协议》,约定由孔祥志承包酸洗工序,双方合作期限为2006年8月30日至2006年12月30日止;承包期内的产品所需材料、工具均由孙某某提供,孔祥志按企业的质量标准生产和交货,孙某某根据孔祥志生产数量,按产品单价结合产品质量进行综合核算,每月向孔祥志支付劳务报酬等。2006年9月23日上午10时许,孔祥志在酸洗车间工作时摔倒受伤。孔祥志遂被送往蔡桥卫生院,次日转入成都市航天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重型颅脑外伤、左颞硬膜外血肿、右颞硬膜下血肿,孔祥志于2006年10月19日基本恢复出院,共计住院27天,共计支付医疗费.63元。2008年1月16日,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孔祥志颅脑外伤后遗智力障碍属六伤残,孔祥志为此支付鉴定费720元。因对赔偿协商未果,孔祥志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孙某某、成都保险柜厂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63元、误工费元(按1500元/月计算)、护理费:1040元(按40元/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残疾赔偿金元(按人均可支配收入9350元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66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720元,精神抚慰金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