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时效之我见来源: 作者: 康少伟 时间:2007/04/18 推荐劳动法律师: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纠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我国劳动关系的类型由过去单一的公有制劳动关系转变为国有、集体、私营、个体、外资等多种经济形式劳动关系并存的局面,劳动关系的主体也由过去的权利主体和利益主是指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纠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我国劳动关系的类型由过去单一的公有制劳动关系转变为国有、集体、私营、个体、外资等多种经济形式劳动关系并存的局面,劳动关系的主体也由过去的权利主体和利益主体。对劳动关系的调节和规范,也由行政管理手段转变为法律手段和市场自行调节,这就使得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之争不可避免并日益增加,且对抗性强,调解率低。我国目前现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解决劳动争议的体制为一调一裁两审制。一调是指当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自愿申请调解并自愿达成和履行协议,没有强制性。一裁是指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申请仲裁,仲裁具有强制性,只要一方申请,仲裁委即可受理,学会土地。而且仲裁也具有法律效力,法定期间内一方不履行裁决或不起诉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前置的必经程序。两审是指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土地。你知道起诉离婚手续。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审理,实行两审终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是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 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把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限定在以下范围: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㈢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发放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它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另外,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方面的争议,重婚罪的认定。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前者是劳动者退休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后者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工伤待遇纠纷,但均属劳动争议。 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不服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决定、通知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有相当一部分是仲裁委员会以超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书面通知,有的数量甚至占仲裁委员会受案数的三分之一强(登封市仲裁委员会2003年至2005年4月底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52件,其中因超时效不予受理的87件)。对于仲裁委员会以超时效未作实质处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该怎么办?如果以仲裁前置程序不予受理,虽可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量,但对劳动者保护不够,这将形成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告状无门,其合法权益无法得以保障的局面,这与《》的立法宗旨和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以保护劳动者利益为原则的精神是相悖的,为更好的解决此问题,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60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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