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土地法规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土地 > 土地法规 >

代人炒股承诺包赚 股票亏损被判补齐差额

时间:2012-01-05 14:37来源:羽飘雨落 作者:剑指霄汉一军事博客 中国法律网
马某代王某炒股并承诺全额承担亏损,可谁知股市一蹶不振,王某3个月损失了7万,王某将马某告上法庭,要求兑现承诺、补齐差额。日前,经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判决,代炒股者不得不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限期补齐亏损额。

王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精通”炒股的马某。2002年9月,双方约定由马某代理其炒股。王某将自己的证券资金账号与密码告诉了马某。马某出具一份“说明”,王某投资10万元在自己账户上炒股,全权委托其操作,到当年年内告一段落,如有亏损的部分,全部由其负责贴补。同年12月22日,王某听人说股票亏损,经查本人证券账户,发现其账户中只有3万余元市值的股票。当晚,王某就找到了马某家中,马某承诺从2003年1月起,分七次贴亏,每次贴亏1万元,并将其父亲的工资卡交给了王某,并由马某的妻子、母亲签名作证。从2003年1月起至至2006年11月止,王某陆续从马某父亲的退休工资卡上共领取了近4万元。听说买卖定金协议。还余3万元没补齐,王某将马某告上了法庭。

王某诉称,双方约定亏损由马某承担,并于2002年9月立下字据,至同年12月22日,其账户仅剩余价值3万余元的股票,马某分七次贴亏,尚欠3万元,故请求法院判令归还其3万元。

马某则辩称,马某与王某是无偿委托代理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代理行为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除非是受托人故意或重大过错。炒股本身是高风险活动,故马某与王某约定的亏损部分全部由其负责贴补的条款,违反证券法规定,该约定无效;且在承诺书中直接注明扣除马某父亲的工资涉及了第三人利益,是无效承诺,王某从马某工资卡上取款是侵权行为;且根据承诺书约定的时间,王某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自愿约定的风险承担条款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契约自由,当属有效。马某的妻子、母亲在承诺书上签名确认的行为,是债务的自愿加入。王某按照马某的承诺,从其父亲的工资卡上取款的最后日期是2006年11月23日,故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2006年11月24日起计算,现王某于2008年11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故法院判决马某给付王某3万元。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