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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重点法条(

时间:2012-01-05 15:33来源:孤狼 作者:采蝶翩然 中国法律网

  概 述

  宪法在司法考试中的年均分值约为11分,低于合同法等七大部门法典,与公司法、仲裁法相当。其题型历来只限于选择题,从未有案例分析题出现。

  从法典整体结构看,宪法条文的可考性逐年加强,主要考点集中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和第三章“国家机构”上。另外还涉及到有关宪法基本原理和宪政基础法理知识,这不是法典本身所能包容的,考生可参考有关教材的论述来掌握。若从具体宪法制度考察,以下几个部分为司法考试所偏爱:

  1.宪法的最高效力,有关外国宪法的基础理论;

  2.行政区划;

  3.特别行政区制度;

  4.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5.国家机构;

  6.历次宪法修正案修正内容;

  其中,以第4、5项最为重要。

  从历届试题考查的知识点来看,对考生掌握法条的精确度要求极高,尤其是第三章“国家机构”选择题部分干扰项的迷惑性极强。为此,考生在复习相关法条时应力求精益求精,努力提高辨识干扰信息的能力。我们在下面每个重点法条的“意思分解”栏目中已经注意到了宪法条文的考试特征,相信会对读者领会、识记重点法条起到良好的导引作用。

  第一章总纲

  「重点法条」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意思分解」

  1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是《宪法》序言所指出的。

  2第1条规定了我国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对于非法集资构成要件。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阶级结构是:

  (1)工人阶级为领导阶级;

  (2)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以知识分子为依靠力量之一;

  (3)以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政治联盟,爱国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3第2、3条规定了我国的政体(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构成:

  (1)民主选举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成全部国家机构;

  (3)统一协调全部国家机构,共同行使国家权力;

  (4)贯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政治原则,土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4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

  「不要混淆」

  政体、国体、根本制度、组织原则内容各不相同,需要注意。

  「重点法条」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确定标准。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意思分解」

  以上4个条文规定了我国基本的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十分重要。又加之这4个条文都先后经过了宪法修正案的修正,故成为司法考试的重点。

  1第6条有以下几层意思:

  (1)我国基本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土地

  (2)分配制度:社会主义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这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在现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里应区分作为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分配制度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的分配制度的差异。

  2对于第7条,考生应注意:

  (1)国有经济与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同义语。

  (2)国有经济的地位: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

  3了解第8条第1、2款的规定,重点掌握第3款:国家对集体经济的政策是“鼓励、指导和帮助”。

  4重点掌握第11条:

  (1)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地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基础的政策是:“引导、监督和管理”。

  「不要混淆」

  1作为社会主义社会基本原则的分配制度与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制度的区别。

  2国家对集体经济和对私营、个体经济政策的区别。它们各为6个字,但是不同的6个字:前者是鼓励、指导和帮助;后者是引导、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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