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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法 信 访 促 稳 定

时间:2012-01-14 22:43来源:琪琪 作者:张栋祥 中国法律网

其二,越级上访是否属于违法行为?现实中越级上访的客观存在,是否意味着对越级上访进行了否定或者意味着可以得出越级上访是违法行为这种结论?让我们来看一下《信访条例》中相关信访或上访程序方面的规定。《信访条例》第四条规定“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属地管理就是属于那个地区的,那个县的,那个的乡镇的就由那个地区、县、乡镇受理,还要分级负责。《信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也就是说,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提出。这类规定似乎可以成为为越级上访进行违法性定性的依据。但实际上这类规定并没有对信访人不经过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看看土地。而直接向上二级或更高级别的机关上访的行为进行违法定性。反而《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你知道劳动合同期满通知书。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对于http://www.5law.cn/info/minshang/tudi/tudifagui/2011/1212/56251.html。”以及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等规定,从这些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从许可复查、复核的角度默许了上访行为的越级可能性。从法理上看,听说土地管理法全文。“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不管信访人是直接向原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还是直接向其上一级或上二级甚至更高级反映问题,都不是法律一般性禁止的。因此,谈不上违法问题。越级上访之越级并非是也不应当是法律的否定性评价,越级上访不存在违法性,犯罪更无从谈起。反而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对比一下领结婚证需要什么手续。 ”的规定以及《信访条例》第四十六条“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等规定,可以看出,对越级上访者进行压制、打击、报复、迫害的有关机关或个人的行为才是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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