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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35条 和《土地管理法》

时间:2012-01-29 13:59来源:燕赵散人 作者:___簡溪君 中国法律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问题补充: 我们家有个加工产(就是在农村打米压面条的那种)今年我家想把他盖为住房,地基打好了以后,政府不让盖了,听听土地。说是我们家修的房子在他们规划的公路之内要我们在现在的基础上退后7米,(我们的房子是在原来加工厂的面积以内建的公路以前是绕过加工厂)在推就没有了。房子建设宽度约有9米 63平方的面子政府说占就占了也不给赔偿就让停工退后7米 请问我该如何用法律来保护我们的利益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对土地不同用途进行的分类布局,属宏观层面对土地利用的科学管理。如果你家的加工厂位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的建设用地区内,且符合村镇建设规划,经批准是可以改建或重建的。当然改建或重建的选址,应当位于已建成公路的边沟外缘起?米的范围外(该距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 你所说的公路是已纳入规划但尚未实施改建。有些地方规定:新建、改建公路线路经批准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沿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沿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部门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在新建、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不得再审批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和建设。对已经开工建设的公路,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公告并依法实施路政管理。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建设用地范围内抢建、抢种。在新建、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对交通安全和公路畅通无严重影响的,可维持原状,不得重建和改建。不知道你那个地方有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因此建议你查询当地相关规定后再确定再做定论。学习国家土地管理法。当然要注意的是该条公路规划是否经有权机关批准。
首先要搞清你家的加工厂有没有土地手续,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如果是国有土地,你应该缴纳过土地出让金,而且还可能有相应的征地手续;如果是集体土地,与村集体签订过租赁协议,有批复或在国土部门进行过登记(比如办理了十年占地手续)。你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国有地可以起诉政府,集体土地可以要求村集体重新安排选址。如果上述手续都没有,就可以认定为违法占地,应全部拆除。
如果你的建房属于违章建筑,则应该强制拆除,不适用赔偿的规定。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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