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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法律援助???对福建省闽侯县南屿镇高岐村江玉华村长违背《土

时间:2012-02-01 09:07来源:某咸鱼 作者:Candy 中国法律网
我们是福建省闽候县南屿镇高歧村农民,村--镇干部没有按照<<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违反征地程序来实施征地工作。要我们村民协助配合征地,位于福建省闽候县南屿镇高岐村国道旁西侧(京福高速路上街段与安里段117县道旁)的几十上百亩耕地其中的(福州海量管道器材有限公司项目地块).这片农田在实行第二轮土地承包责任制时,经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闽侯县人民政府核准后,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效承包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因村--镇干部没有合法有效征地批文--公告,补偿安置标准方案.国土部.一再强调<《两公告.一登记>》.而且被征地后,我们以地为生村民失地.失业生活、生存未能解决。全体村民一致拒绝交地,江玉华村长就利用权力对反对征地的承包村民进行威胁,尤其对部分村民存在历史遗留的违章建房、早婚、计划生育超生等问题,加以胁迫村民答应交地,并每亩只给补偿费元,由于江玉华村长大施贪婪之淫威造成部分村民不得不含泪交地,对于坚决依法维权,要求应依法公示合法有效批文、拒绝交地的承包村民的农田,在2007年7月4日,江玉华村长违背民意指使,土地使用税。以暴力行为将这片农田强行填毁-摧毁农作物。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土地不得买卖。第五十五条 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第五十九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对此我们强烈请求上级领导在百忙中关注一下,我们所请求的问题,批示有关部门(一)依照福建省人民政府04年1月4日颁发的闽(2004)2号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村民合法权益的通知,第一条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法定标准.第二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落实到位和福州市人民政府2004。年2月27日颁发的榕政综(2004)45号,关于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征地补偿管理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第4条、第五条等相关规定,督促闽候县政府、国土局、镇政府、村委会依法公示批文和依法补偿到位,(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4条、78条和国土资源部国资发(2004)109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紧急通知精神,进行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第二条、坚决制止乱占滥用土地行为等规定,对江玉华村长非法暴力毁田行为进行查处,。(三)依照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9条和《实施法》第26条,以及福建省《实施办法》第56条规定,对江玉华村长非法截留,征地补偿安置费行为进行查处,尽快将被截留的征地补偿安置款如实依法归还给我们全体村民 .
你这个这样详细了,如果是 真实的可以直接一级一级往上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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