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公于2009年8月底与人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到货后一星期付款,大约是9月20日左右。可由于当时大部分货款没结回,就告诉了货主叫他能不能延迟一些时间,他们之间一直有联系。可是货主于9月底就向公安机关我老公,当地公安机关于10月13日就将我老公以涉嫌合同诈骗将我老公。被挽留后,家里有马上就筹集了货款于10月20日将货款全部还给了货主,并对老公进行了。2010年4月,当地检查机关向我老公传迅叫他过去,他过去后做了一下笔录就叫他回来了,当时工作人员还说公安机关乱定罪名,在途货币资金。这不符合合同诈骗,6月20日案件又退回给了公安机关。可是2011年12月13日,当地检查机关又来电话叫我老公过去一趟,说如果不过去就要把他转了。可我我老公12月19日过去后,当地人民法院就直接把我老公逮捕了。创业故事。我查看了合同诈骗构成的要素,其中有一条我老公可能有错,就是签合同的时候他是以一个经营部的名义去签的,可当里那个经营部由于经营不善已经关闭,可是工商注册还是没有注销的,不知这样是否就是构成合同诈骗的理由。这样子的话合同诈骗是否成立?希望律师都为我分析一下,谢谢了!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