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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阳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试

时间:2013-02-26 00:37来源:调皮捣蛋 作者:实在好药 中国法律网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12〕147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平阳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平阳县(以下称“本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活动,其中临时建筑工程、危房拆建工程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各类建筑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二章建设用地兼容性规定

第四条 本县所有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2011)进行分类。

第五条为保障土地利用的灵活性,提高行政许可的效率,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可对地块土地利用性质依据下表规定的兼容性许可的范围执行。

平阳县规划用地兼容性类别一览表

用地性质

允许兼容用地性质

兼容部分位置要求

居住

用地R

A1,A2,A5,A6,A7,A9,A35,B1,B2,B3,B4,

B9,S1,S4,S9,U1,U2,U3,U9,G1,G3

1.鼓励综合体布局

2.该款中的U均限于小型设施

3.该款中的A5仅限于社区医疗中心和社区体育活动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B11

A1,A2,A7,B

B12

B,W1,S

鼓励物流中心布置。

B2

A1,A2,B

B3

A1,A2,A6,B

B4

S,B1,B2

工业

用地M

M2

M1,W1,W2,S,U,G

M3

M1,M2,S,U,G,W

M1、M2用地比例不受限制

绿地G

A2,A4,A9,A7,U

1.该款中的A2、A4仅限于小型文化体育设施。

2.该款中的A9仅限于小型宗教用地,但不得阻断公共绿地的连贯性,兼容地段带状公共绿地剩余宽度不得小于8米。

3.该款中的U仅限于小型市政公共设施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

第六条 建筑容量应兼顾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与用地性质、功能相适应,并满足交通、安全、人防、环卫以及其他相关配套等方面的要求。

第七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建筑容量原则上应按下表的规定控制:

建筑容量表

用地

分类

建筑类别

中心城区

其他地区

容积率

建筑

密度%

容积率

建筑

密度%

居住

用地

低层住宅用地

--

--

1.0--1.2

≤40

多层住宅用地

1.0-2.0

≤35

1.0--2.2

≤35

高层住宅用地

2.0--3.5

≤30

1.7--3.0

≤30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多层公共用地

1.3--3.0

≤50

1.5—2.5

≤50

高层公共用地

2.5--6.0

≤50

2.0--5.0

≤50

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

1.0--3.0

≤55

1.0—3.0

≤55

仓储用地

低层仓储用地

1.0--2.4

≤50

1.0—2.4

≤50

备注:

1.中心城区是指县域总体规划确定的昆阳、鳌江两镇。

2.历史文化保护区、核心商务区、行政中心等特定功能区块或单独编制详细规划地段的建筑容量根据其特殊的规划建设要求另行控制,其指标可超出本表规定的数值。

3.未列入本表控制规定的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建筑容量控制,按有关专业技术规范执行。

4.特殊工艺要求的专业厂房、特殊存储要求的特种或危险品仓库,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专业性规定另行核定。

5.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应同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土地使用政策的规定。

6.旧城改建项目容积率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适当突破。

7.混合类型的控制指标:按使用性质分类界定后综合执行。

8.指标统计:原则上按自然界限或规划道路围合的区块为统计单元,在区块总体指标符合前提下,区块内地块指标可以适当突破。

9.零星地块容量控制按实际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土地合理利用等方面的要求。

住宅间距应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本县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及规划设计项目的日照分析应依据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DB33/1050-2008),本县日照标准为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3小时;旧城更新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

第九条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不含七至九层的住宅建筑):

(一)低、多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住宅建筑南北向或东西向平行布置时,不小于南侧或东侧建筑高度的1.0倍,当北侧或西侧为独门独户住宅建筑时可减去5米(下同),且不得小于10.0米;旧城更新改造和新农村建设可酌情降低,但不得小于南侧或东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8.0米(附件3:图1、图2)。

住宅建筑朝向不是正南向时,其正面间距可采用下表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确定;旧城更新改造和新农村建设住宅建筑朝向不是正南向时,不再适用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旧城范围由各镇(乡)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确定。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

方位角(度)

0-15(含)

15-30(含)

30-45(含)

45-60(含)

折减系数

1.00

0.90

0.80

0.90

(二)低、多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垂直布置的,山墙面对住宅建筑南立面时,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小于8.0米。山墙面对住宅建筑北立面时,其间距不小于8.0米(附件3:图3、图4)。

2.东西向垂直布置的,山墙面对住宅建筑东立面时,其间距不得小于东侧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小于8.0米。山墙面对住宅建筑西立面时,其间距不小于8.0米(附件3:图5、图6)。

3.建筑山墙宽度小于16米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控制;建筑山墙宽度大于、等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控制。

4.北阳台和北楼梯等出挑构造长边之和大于该建筑长度的三分之一,南阳台等出挑构造长边之和大于该建筑长度的二分之一,则出挑尺寸计入建筑物总进深,间距计算从阳台外沿开始计算。

(三)低、多层建筑与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 度时,其最小垂直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控制,并按被遮挡建筑方位确定建筑朝向。

2.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45 度时,其最小垂直间距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控制,并按被遮挡建筑方位确定建筑朝向。

(四)低、多层新建住宅为被遮挡建筑时,新建住宅楼底层作架空层、自行车库、商业等非居住用房的,与南(东、西)侧遮挡建筑间距可扣除其底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最多扣除5.0米),且不应小于10.0米,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8.0米;当新建建筑为遮挡建筑时,间距不得扣除被遮挡既有住宅(不包括独门独户)底层的高度。同一裙房之上的几幢建筑计算间距时,建筑高度可以从裙房屋顶之上算起(含高层建筑)。

(五)低、多层住宅的山墙间距原则上大于等于6米,在特殊情况下可适当降低,但应大于等于4米,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通道或消防间距要求的,应按通道或消防要求控制。设阳台、挑窗、转角窗或外挑构筑物等均应从其外边线起计算。


第十条高层建筑与低、多、高层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日照标准;并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含七至九层的住宅建筑):

(一)高层建筑与高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朝向为南北向的,当南向为塔式高层(面宽小于等于32米)时,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33倍加12米,且不得小于24米;南向为板式高层(面宽大于32米)时,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加12米,且不得小于24米;当南向为面宽大于32米和小于等于32米叠加的高层住宅时,取最大值(附件3:图7)。

2.朝向为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24米(附件3:图8)。

(二)高层建筑与低、多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朝向为南北向的,当南向为塔式高层(面宽小于等于32米)时,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33倍加低、多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得小于24米;南向为板式高层(面宽大于32米)时,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加低、多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得小于24米(附件3:图9)。

高层住宅位于低、多层住宅北侧时,其最小间距不小于低、多层住宅建筑高度的0.5倍加12米,且最小值为18米(附件3:图10)。

2.高层住宅与其东(西)侧低、多层住宅的间距不小于24米(附件3:图11)。

(三)高层建筑与高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垂直布置时,高层建筑与其北侧高层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小于20米(附件3:图12、图13)。

2.东西向垂直布置时,高层建筑与其东(西)侧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小于18米(附件3:图14、图15)。

3.建筑山墙宽度大于、等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控制。

(四)高层建筑与低、多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18米,当高层建筑位于北侧时不小于13米,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通道或消防间距要求的,应按通道或消防要求控制(附件3:图16、图17、图18、图19、图20、图21)。

(五)高层建筑与高、低、多层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垂直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住宅建筑控制,并按被遮挡建筑方位确定建筑朝向。

2.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45 度时,其最小垂直间距按垂直布置时的住宅建筑控制。

(六)高层住宅与低、多层住宅的山墙间距不小于9米,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通道或消防间距要求的,应按通道或消防要求控制。设阳台、挑窗、转角窗或外挑构筑物等均应从其外边线起计算。

第十一条办公、宾馆等非居住建筑(不包括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及托儿所生活教学建筑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的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 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 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低、多、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6米。

以其它形式布置的上述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第十二条建筑间距的其它规定:

(一)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时,按住宅建筑间距控制,并满足防火规范要求。

(二)工业、仓储、市政、特殊用地内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相关规范控制。

(三)旧城改造更新时新建建筑物和相邻未改建建筑物的间距可视情确定,但必须符合建筑退让、消防、卫生、防疫、环保、建筑和工程管线的保护要求。

第五章建筑退让

第十三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四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原则上按下表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下表规定的最小距离。

建筑退界表

建筑类别

离界距离

建筑朝向

住宅建筑

非住宅建筑

建筑物高度

的倍数

最小距离(米)

建筑物高度的倍数

最小距离(米)

主要

朝向

低层

0.5(旧城更新0.4)

5

-

3

多层

6

-

5

高层

北:L>32m时0.5

L≤32m时0.33

南:12m

12

0.2

12

次要

朝向

低层

0.3

3

-

按消防

间距控制

多层

3

-

按消防

间距控制

高层

0.15

7

-

按消防

间距控制

备注:1.建筑山墙宽度大于等于16米的,其离界距离按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控制。

2.低层独立式住宅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按照0.7倍控制。

3.详见附件3:图22、图23、图24、图25。

(二)界外是住宅建筑的,除须符合本条第(一)项离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三)地下建、构筑物的离界间距,不小于地下建、构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不小于3.0米;地下室停车库出入口坡道标高在-2.2米以下部分退界距离按地下室标准执行。

(四)临时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宜小于3米。

(五)围墙退让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后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视相邻地块权属等情况确定:当界外为已征用地,围墙中心线与用地界线吻合;当界外为未征用地,围墙基础不得逾越地界。

第十五条沿城镇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及交叉口的最小距离

类别

后退距离

红线

宽度(m)

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

距离(米)

后退交叉口的最小距离(按较窄道路控制)(米)

低、多层建筑

高层建筑

低、多层

建筑

高层建筑

12(含12)以下

2

10

2

10

12—30(含30)

3

10

3

10

>30

5

12

5

12

备注: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计算,以建筑物底层最突出的外墙边线为准。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后退,按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切点连线起算,后退距离等同较窄路的后退距离。异形交叉口的建筑后退由规划设计另行确定。

第十六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低、多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想知道http://5law.cn/info/minshang/tudi/tudifagui/2013/0225/997785.html。基地主要出入口面临城市道路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建筑后退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第十七条在房屋密集地区建高架桥,房屋与高架桥外侧的间距不应小于10米,并宜设隔音板。沿城镇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后退高架道路边缘的距离按下表控制。

建筑物离高架和匝道的最小距离

类别

建筑物离现状高架和匝道的距离(m)

居住建筑

非居住建筑

多层

高层

高架

30

15

20

匝道

18

10

15

第十八条已建高速公路两侧建设应按高速公路技术规范规定进行退让。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公路兼作城市道路时,沿线建筑应同时满足后退城市道路要求。特殊情况下,征得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减少退让距离。

第十九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5米。特殊情况下,征得水利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减少退让距离。

第二十条已建铁路两侧建设应按铁路技术规范规定及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要求进行退让。规划铁路按规划路轨中心线两侧边轨向外各30米为规划控制廊道。轨道交通控制廊道应依据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详细性规划及国家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控制。

第二十一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以下距离:

500千伏,37.5米;

220千伏,20米;

110千伏,12.5米;

35千伏,10米;

10千伏,5米。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

第六章 建筑高度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建筑物,建筑高度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建筑高度控制要求。

第二十三条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平屋顶应按建筑物散水外缘处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建筑当屋顶坡度小于等于30度时按建筑物散水外缘处室外地面至屋檐口高度计算建筑高度,当屋顶坡度大于30小于等于45度时按建筑物散水外缘处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建筑高度,当屋顶坡度大于45度时按建筑物散水外缘处室外地面至屋脊的高度计算建筑高度,但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

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二)对于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以及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控制范围内的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散水外缘处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突出屋面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三)工业用地内工业厂房高度计算可按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高度计算规则计算。

第二十四条建筑层数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1.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棚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2.2米的,可不计算建筑层数。

2.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小于2.2米的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算建筑层数。

3.建筑物设备管道层、按建筑结构需要设置的结构转换层层高架高层小于2.2米的可以不计算建筑层数。

4.建筑物突出屋面的局部用房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的四分之一(含出屋面的楼梯间、设备用房等部分面积),可不计算建筑层数。

5.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当上层垂直投影面积小于等于下层垂直投影面积的60%时,上层可不计入层数;否则应计入层数。

第二十五条不计入建筑高度的屋顶突出物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建筑高度的15%,特殊需要的,须经专家论证后再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高层建筑主立面沿城镇主次干道(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40.0米)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A≤L(W+S);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三)旧城区高层建筑高度限制为建筑檐口高度与道路中心点连线与地面形成的夹角小于72度。

(四)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且相邻道路对面是广场、公园、水面等开敞空间时,可适当放宽建筑高度后退斜线的控制: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两倍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2S);

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80米。

(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等于60米,其最大连续

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70米。

(三)建筑高度大于6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60米。

(四)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

的投影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

第七章各类建筑停车指标配置

第二十八条 本县住宅和常用公共建筑停车配建指标分别按下表执行,其余工程设施停车配建指标按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1021—2005)执行。

住宅停车配建指标

平均每户(套)建筑面积

机动车泊位(停车位/户)

非机动车

(停车位/户)

中心城区

(昆阳、鳌江)

其他镇(乡)规划区

≥200m2

2.0

2.0

0.5

144㎡≤平均户建筑

面积<200㎡

1.2

1.2

0.5

90 m2≤平均户建筑面积<144 m2

1.0

0.8

1.0

平均户建筑面积<90 m2

0.8

0.6

1.5

老城改造项目、经济适用房、安置房

0.5

0.35

2.0

公租房、廉租房

0.2

2.0

常用公共建筑停车配建指标

项目

机动车泊位

(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

非机动车(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

中心城区

(昆阳、鳌江)

其他镇(乡)

规划区

机关行政办公楼

0.8

0.6

2

其他办公楼

0.6

0.4

3

≥m2的商业建筑

0.8

0.6

8

1000m2~ m2商业建筑

0.6

0.4

5

<1000 m2商业建筑

0.4

0.3

2

≥m2的大型超市

1.0

0.8

10

农贸市场

0.4

0.3

8

专业市场

0.8

0.6

6

餐馆、酒店、茶楼等建筑

1.2

1.0

4

备注:表中停车位指标为下限指标。

第二十九条城市道路同侧相邻建设的两宗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因建设用地较小,单独设置配建停车场 (库)难以达到规范要求的,经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配建停车场 (库)。

第三十条吸引有大量出租车的旅馆、饭店、娱乐场所、办公、超市、商场、医院等公共建筑,应在基地内主体建筑人流主出入口处设置5个以上专用的出租车候客位。在有接送学生上下学需求的幼儿园、小学等教育设施附近,应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第八章建筑基地的绿地

第三十一条 各类新建项目建设用地的绿地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工业、仓储、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因安全、消防、环保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其绿地率根据相关要求另行确定。

绿地率指标表

项目类别

绿地率指标

新建居住区

≥30%

商业

≥20%

工业企业、仓储、车站

10%--20%

新建宾馆、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

部分公共文化设施等

≥30%

旧城更新项目、零星建设地块可酌情降低,且≥10%

第三十二条 各类水体面积折算成绿地率按下表执行。

各类水体面积折算表

建设项目

要求

折算系数

居住小区

各类水体面积之和

100%

其它项目

各类水体面积之和≤绿化用地的30%

100%

各类水体面积之和>绿化用地的30%

超出部分不予计算

第三十三条 地下车库、地下建筑物的屋顶绿化、裙房屋顶绿化和一、二层屋顶绿化率折算按下表执行。

绿化类型

要求

折算系数

地下车库、地下建筑物的屋顶绿化

平均覆土厚度≥1m,以乔木为基调,乔、灌、地被配置合理的植物种植

100%

0.6 m≤平均覆土厚度<1m,以亚乔木为基调,配置灌木、地被的植物种植

60%

裙房屋顶绿化和一、二层屋顶绿化

0.6 m>平均覆土厚度≥0.3 m,以灌木为基调,配置的植物种植

20%

平均覆土厚度≥0.6 m,以亚乔木为基调,配置灌木、地被的植物种植

40%

备注:1.地下室、地下建筑物的绿化覆土顶面距室外场地设计标高大于1.5米的按裙房屋顶绿化和一、二层屋顶绿化的折减计算。

2.除上述类型外的屋顶绿化、垂直绿化、阳台绿化不计算绿地面积。

第三十四条 植草砖地坪按其25%计入绿地率。

第九章竖向设计

第三十五条 在建筑总平设计中,场地设计标高与建筑±0.00标高应结合现状地形及周边城市道路、相邻地块场地的标高、城市竖向规划确定。

场地设计标高(内部主要道路及铺装广场标高)原则上按如下要求确定:

(一)如规划条件中未明确场地坪标高,场地现状地形标高低于相邻地块或规划道路中心标高的,则以周边主要城市道路标高加上0.2米作为场地标高。

(二)场地周边有多个道路中心标高,且高差超过0.3米或道路有一定坡度的,可结合具体情况在报批建筑方案时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三)地形的特殊,报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第三十六条高度大于2米的挡土墙的上缘与建筑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米,其下缘与建筑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

第三十七条建筑退让山脚线距离不得小于3.0米。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如因特殊情况,建设项目需要突破本规定相关内容的,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条在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办理供地手续或已依法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县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若本规定与国家强制性规范相抵触,以国家强制性规范为准;本规定采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如遇调整,从其调整。

附件:1.名词解释

2.本技术规定用词说明

3.间距计算和建筑退界计算图示

附件1

名 词 解 释

1.容积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含超出室外地坪1.2米的半地下室部分)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3.绿地率:建筑基地内绿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4.建筑间距:指建筑之间的正向最小垂直距离。

5.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住宅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6.多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公共建筑,多层住宅建筑为四层至六层建筑。

7.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和七层及以上层数的住宅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单层工业建筑)。

8.塔式高层建筑:指面宽小于32米的高层建筑。

9.板式高层建筑:指非塔式高层建筑的其它高层建筑。

10.遮挡建筑:指对现状或规划住宅建筑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且与日照受到影响的住宅建筑的主要采光面存在正向间距的建筑。

11.独门独户:设置独立出入口,独立楼梯,一至顶层均为其所有的住宅(对其日照分析时,按单套住宅或独立式农居房标准执行)。

12.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裙房高度超过24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附件2

本技术规定用词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通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附件3

间距计算和建筑退界计算图示

主题词:城乡建设规划技术规定△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8月21日印发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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