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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考经济法考点:税法

时间:2013-03-02 02:26来源:木子幽悠 作者:此去_经年 中国法律网

(一)个人所得税法

突破点:免税对象与减税对象

1、免税对象:

(1)省级、部级、集团军、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公司债);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个人缴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减税对象: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程序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突破点1:征收原则:

1、征收权法定原则;税务机关和海关,

2、税收优先原则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另有规定的除外;

(2)税收应当先于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情形:

适用情形: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担保物权之前。

突破点2: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法律*教育网

1、税收保全

纳税期前-纳税人有逃税行为-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纳税人明显转移财产迹象(限期内),则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提供担保-不提供则经县以上税务局长批准,可冻结、扣押、查封(保全措施)

2、强制执行

未按期缴纳税款后,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则经县级税务局长批准,书面通知扣缴、拍卖或变卖。

3、不得进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的财产

例外:个人及扶养家属必需的住房和生活用品(5000元以下)可豁免保全和强制执行。

突破点3:离境清税、税款退还和补缴

1、离境清税

(1)纳税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在出境前:1)、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2)、提供担保。

(2)纳税人为法人

其法定代表人应在出境前:1)、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2)、提供担保。

2、税款退还

(1)税务机关

发现后应立即退还。

(2)纳税人

自结算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可要求退还多缴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税款补缴

(1)税务机关责任

可要求纳税人3年内补缴,但不加收滞纳金;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责任

1)可在3年内向其追征税款和滞纳金

2)特殊情况5年(少缴数额10万元以上)。

3)对偷税、抗税、骗税的

税务机关追征税款和滞纳金无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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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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