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司法解释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条第一款中隐藏着一个问题那就首付款支付方无论是在婚前还是婚后取得证书都属于首付款支付方的个人财产,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但是考虑到婚后由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情形,双方可以协商处理该不动产,即有可能该房产平均分配或者一方多一方少。 如果当事人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也即是“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尚没归还的银行贷款归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不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相反,婚后用共同财产偿还的银行贷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还贷支付款项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 男方在婚前购买一套价值20万的房屋,先出10万首付,余下10万在银行办理按揭,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婚后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银行4万元贷款,现夫妻双方离婚,房屋已值30万元,根据《三》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进行如下分配: 1.男方获得房屋所有权,婚前支付的10万元首付归男方所有,其增值部分由男方享有。 2、房屋剩下的6万元贷款由男方一人偿还,其增值部分也由男方享有 3、夫妻共同偿还的4万元贷款,男女双方每人2万元。 4、偿还银行贷款4万元,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为2万元(房屋增值10万元,房屋总价为20万元,房价每一万增值5000元),男方对女方补偿一万。 5、女方应分得2万元+1万元=3万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