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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思考

时间:2013-02-20 21:40来源:文字宾 作者:鹤林玉露 中国法律网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思考

平顶山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近年来,牢固树立“立足工商工商,跳出工商抓工商”的工作理念,“大力弘扬科学监管、服务发展、勇于创新、图强争先、廉洁高效、和谐共建”的新时期河南工商精神,以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和流通领域商品消费安全为目标,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和农村商品市场专项整治为重点,以履行流通领域商品质和食品安全量监管及服务领域依法维权为法定职责,不断开拓创新,积极探索监管新模式,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服务领域消费维权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也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随着监管模式创新和监管对象对法律的人知水平的提升,特别是新的《食品安全法》出台,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也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启发了我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新的思考。

近年来平顶山市的消保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在按照上级的要求适时开展专项整治、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流通领域产品质量进行监测、利用快速检测车和检测箱对食品质量进行检测、进行服务领域的消费维权、依法对流通领域违反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的同时,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探索出了一套具有平顶山特色的监管模式:

一、食品安全监管方式

(一)月检制度: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工商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但由于工商所地域不同、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监管的广度和深度也有所不同。如何对工商所的管理效能进行评定,全面提升监管水平,我们在探索和实践的基础上实行了“月检制度”:即每月由各县(市)局、分局主管局长带领消保科、股人员对辖区的食品经营店进行检查,市局每半年组织各单位互查,检查时均在统一印制的《食品安全专项检查表》上记载检查结果,商户、消保科(股)各留存一份。市局和各县(市)局、分局对每次的检查情况均予以通报。这样做不但使各单位之间有了可比性,也使县(市)局、分局对各工商所的监管水平有了横向比较,使工商所互相学习,取长补短,更重要是可以敦促食品经营者自觉执行相关的法律、政策,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实现了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常态化管理。

(二)索证索票、进货台帐的溯源监管由“区域备案”向“集中备案”过渡:在探索这两项制度的溯源监管模式初期,由于找不到工商局可以备案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我们采取的是名义上在食品经营者自律协会(食品批发商协会、食品零售商协会等)备案、实际上是在工商局备案的模式。《销货清单》的印制采取的是由企业赞助的方式。运行一年多、积累一定经验后,我们认为与其这样“犹报琵琶半遮面”地干,还不如放手让食品协会或商会自己做。2008年10月,平顶山市区索证索票、进货台帐溯源监管的备案工作由 “平顶山市食品百货业商会”统一承担,市区分局不再备案。“平顶山市食品百货业商会”挂靠在平顶山市工商联,是经民政部门批准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

(三)《销货清单》的审验制度:从2007年开始实行“一票通”以来,我们一直把对《销货清单》的审验当成巩固备案工作的关键点。因为如果不能监督好《销货清单》的使用,“一票通”将流于形式。具体审验程序是:备案企业在领取新的《销货清单》时,必须将以前领取的全部拿来经工商部门审验。审验人员对照《销货清单发放登记簿》,逐本对照票号,看有没有转借他人现象。没有用过的,返还给备案企业;已经用过的,对照《备案卡》,逐页检查填写内容,看有没有缺页、少备多送、填写信息不全等现象。对审查出来的问题,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审验过的《销货清单》由备案企业保存两年备查。

(四)积极探索对大型商场、超市(连锁店)和食品批发经营者及有独立销售渠道的生产者(以下称食品供货商)的管理新路子:一是在总结对食品零售商监管经验的基础上,以市区“丹尼斯华府店”和“九头崖119店”为试点,以落实食品经营者的七项自律制度、查验乳制品的批批检验报告、散装食品的管理、现场制作的监管、小作坊的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平顶山市大型商场、超市(连锁店)食品安全监管考核办法》和《平顶山市大型商场、超市(连锁店)食品安全监管考核评定细则》已经出台。二是以对食品供货商及其进货厂家的资格审查、食品供货商的进货台帐记载情况、食品供货商的备案情况、食品供货商的运输及仓储情况等为主要监管内容的《平顶山市食品供货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在征求县(市)局、分局的意见,近日也将出台。这两个《办法》的实施将使平顶山的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对今后工作的思考

(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责任制的要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是消保工作的重要工作之一,但这几年除了完成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和满足办案需要外,我们没有向深度和广度挖掘,这中间原因很多,但主要因素有以下两点:一是人员太少,没有精力管。县(市)局、分局消保科(股)人员更少。单“食品安全”一项工作就忙得晕头转向,根本没有精力顾及其他。去年我们也曾经专门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十大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最终因为“三鹿”奶粉事件的发生而搁浅。二是检测经费严重不足,想管而管不成。商品不同于食品,不能靠感官和经验去识别其真伪和质量好坏,必须以检测结果为依据。而检测不仅要购买检测样品,我们的检测车和检测箱(试剂的基本消耗殆尽)只能在平时的监管中发现问题,定性的问题还要支付几百到几千元不等的检测费用到质检部门去,这对于检测经费有限的县(市)局、分局来说,的确有点“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编制和经费问题已经成了制约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的瓶颈,如果这两个问题解决不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仍然是举步艰难。

(二)服务领域的消费维权工作:每年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各大新闻媒体和大街小巷都在谈“消费维权”。作为消费者,我们自己也觉得有一种满足感和安全感。在这个时候,只要你消费中有什么委屈和要求尽管提出来,只要合情合理,马上会得到解决和满足。这是多么得民心、顺民意的事情!这是消保工作的内涵,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责任制赋予消保工作的重要职责,但遗憾的是,我们把这块工作给忽视了。不是我们不愿意干,而是顾不上。商品质量监管有专项整治任务,必须干;食品安全各级政府在督促,不干不行;对消费维权工作投入的精力就相对少,落实到位就有了一定地难度。

(三)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颁布,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指明了方向,但仍有几个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1、关于“集中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那么,我们目前实行的“集中备案”如何与此条规定相衔接?无论是在工商局备案或是在食品商会(协会)备案,“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的主体都不是食品经营者,这明显与此规定相悖。如果不实行“集中备案”,将会再次陷入“复印件”的汪洋大海中,走最初实行“索证索票”时的老路,这是被实践证明了的一条不能长期坚持办法。

2、关于对大型商场、超市(连锁店)的管理:自2004年9月1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发布到今天,我们的主要精力都放在了对食杂店的管理上,从集中备案到工商所“两图一书”、市场巡查制度,工商部门对食杂店的管理可谓竭尽全力、面面俱到,已经到了如数家珍的地步。但通过各级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和评估的重点看,我们突然发现,大型商场、超市(连锁店)的管理倒成了监管的薄弱环节。我们认识到这个问题后,从2008年下半年起,我们对本市的食品安全监管力量做了重新调整:中心工商所仍以辖区监管的模式管理食杂店,而消保科(股)负责管理大型商场、超市(连锁店),各单位抽调有一定基础监管经验和热爱消保工作的人员成立消保中队(无编制),由消保中队负责管理食品批发经营者,这种管理模式实施以来,取得了非常明显的效果,监管效能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在对大型商场、超市(连锁店)监管的过程中,我们突然意识一个问题即:大型商场、超市(连锁店)不同于食杂店,它除经营食品外,还有现场制作和小作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场制作应由卫生部门依据餐饮业的标准监管;小作坊应由质检部门依照生产企业的标准监管。但实际情况是:无论政府部门、安委会或者老百姓都认为大型商场、超市(连锁店)的监督管理是流通环节的管理也就是说是工商部门的事,如果大型商场、超市(连锁店)中的现场制作和小作坊出了食品安全事故,政府和老百姓都认为是大型商场、超市(连锁店)出了事,是工商部门没有管好。在这种情况下,工商部门只有把大型商场、超市(连锁店)中的现场制作和小作坊也管了起来。按理说,我们能把遍布城乡的食杂店管理好,对于管好数量只占食杂店百分之一的大型商场、超市(连锁店)应该不是什么难事,但管理现场制作和小作坊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一旦现场制作和小作坊违规,工商部门不是执法主体,不能进行处罚,这个问题一直在困扰这我们,新的《食品安全法》也没有相关法律条文对此进行说明和解释。

三、对今后工作的建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实施 ,加强基层执法力量,保障经费来源已是刻不容缓的现实问题。在履行目前的职责中,人员不够和经费不足已经成为影响执法监管工作效能的重要因素,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又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新的职能,如食品相关产品的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等,因此,增强基层执法力量,保障经费来源已成为刻不容缓的事情。打造一支专业精细的消保队伍是搞好消保工作的前提和保障。建议在增加消保科(股)人员的同时,成立消保中队,形成消保科(股)、消保中队、中心工商所三位一体的消保网络:中心工商所管理食杂店,消保科(股)管理大型商场、超市(连锁店),消保中队管理食品供货商。

(二)为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积极探索新的监管模式。对于落实“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和“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如果“集中备案”不合适,索要“复印件”又不现实,是不是可以采取“承诺制”或者“许可保证金制”?即:让食品经营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诺,在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同时,已经认真查验过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对其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记录,限期提交要核实的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再根据该食品供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核对其是否经营过该食品。对承诺和记录不真实者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许可保证金制”,在监管部门颁发许可时让其缴纳一定数额保证金,保证金有国家指定银行收取,只用于“赔偿”比如“如果建立向消费者的赔偿机制,一定要建立一定的渠道,否则可能会出现赔偿难的问题,试想,消费者发生食物中毒,消费者如果已经将食物吃完,如何能证明购买的食物有问题?再如三聚氰胺这样的事件,如果不是大规模发生,并引起了医疗部门的注意,普通消费者如何知道是奶粉的问题?笔者认为实施“许可保证金制”不适为一种监管模式,也可以用这笔资金实行先行赔偿。“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建章立制只是迈出了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各部门、企业等要切实负起责任,把监管制度落到实处。

(三)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让全社会都动员起来,构筑起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坚固防线。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是全社会的事情,仅靠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是达不到标本兼治的目的的。实际上做假者之所以存在,跟我们的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教育一直跟不上也有很大的关系。只有通过扎扎实实的宣传和教育,让消费者知道如何判别优劣产品,才能让那些真正从事安全生产的企业产品有市场、有激励,才不会去购买那些不符合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如果假冒伪劣产品没有了消费群体,制假者就不会冒着风险造假了。这也是我们政府的希望、人民的期盼,也是职能部门监管的最终目标!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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