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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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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与效力?

时间:2012-01-29 11:36来源:KITTY 作者:ajia 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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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
1.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的让与不改变其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让与的基本前提。以不存在或已消灭的合同债权让与他人的,为让与合同的自始履行不能,受让人因此受到的损害,应由让与人承担赔偿责任。有效存在的合同债权,是指该债权真实存在且未消灭,但这并不要求它一定能得到实现。因此,让与人仅对让与的债权负有保证其确实存在的义务,而并无义务保证其债务人现实清偿债务。

2.须让与人和受让人就债权的让与达成合意,并且该合意应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债权让与既为合同行为,自应适用民法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以及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规定。应特别注意的是,债权让与为权利的处分行为,所以要求让与人对该债权具有处分权限和处分能力。无处分权人让与他人债权的,除非经真实债权人的追认,否则其行为无效。并且,除无记名债权外,债权的让与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即从无处分权人处受让债权的,不因善意取得该债权。

3.须被让与的合同债权应具有可让与性。债权作为一种资本化的财产权,其流通性日益为交易社会所重视。由此决定,对于 债权。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合同债权是应该可以转让的。但一方面,合同债权毕竟是特定人之间自由创设的权利,它有时建立在当事人相互信赖或特定利益的基础之上,其可转让性往往受到此种债权之性质的限制;另一方面,法律基于社会政策和保护社会公共秩序的考虑,又不得不禁止一些债权的可转让性。所以,并非一切合同债权均可作为让与的标的,而以不得让与的债权订立债权让与合同的,一般构成让与人的履行不能,应依相应的规定处理。

2.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果
(1)一般法律效果
在我国合同法出台之前,《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 债权。并不得牟利。该规定一方面通过“不得牟利”这一限制性条件,否认了债权的财产权性质;另一方面又以债务人的同意作为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实质性条件,限制了债权让与的流通性,显然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而按照新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其债权虽然不必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必须在将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后,才对债务人生效。此即所谓的通知生效主义。由此可见,在我国,通知是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但不是对让与双方当事人生效的条件。

(2)合同权利转让通知的外观效果和表见让与
让与人已将债权让与通知债务人时,即使没有实际让与或让与无效,债权人仍应对债务人承受通知的效力。此即所谓的表见让与。债权虽实际未被让与,或者因债权不可让与、无债权让与的真正合意或其他原因导致让与无效或被撤销,但让与人如已将让与通知于债务人时,就足以使债务人信赖让与已经发生。因此,根据民法中保护第三人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的理念,应保护债务人基于让与通知之虚象而产生的信赖利益。我国合同法在其专家起草的建议稿第81条中,曾有关于表见让与的规定。该规定最终虽被删除,但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应予承认。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合同权利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合同权利转让的主体是是债权人和第三人,债务人不是合同权利转让的当事人。合同权利转让的客体既可以是全部债权,也可以是部分债权转让的债权必须是有效成立的债权,转让的债权还必须是依法可转让的债权。
1、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
2、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合同权利转让的根本效力是第三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享有合同的债权。

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包括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对内效力是指在原债权人和受让人之间发生的法律效力,主要script>(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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