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本案中存在三层合同关系:一是学校与建筑公司的书面合同书证明的工程承包合同关系,证明了建筑公司承包刘桥中学的危房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听说 债权。这是第一层面的;二是建筑公司与建工局、教体局、财政局之间的建筑工程监督合同关系,这层关系看似带有行政管理的性质,实际上仍是民事合同关系,对自己的建筑工程,建筑公司有权要求及时验收,建工局、教体局、财政局对工程有及时验收之义务,这是第二层面的;三是建筑公司与财政局之间的工程款支付合同关系,这是第三层面的。后两个层面的合同关系虽然不是通过书面形式的合同书来证明的,但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行为已经证明了合同关系的存在。法院对这两个层面的合同关系不予考虑,判决了学校承担付款责任,结果这样的判决等于一张白纸,现实中是无法执行的,后来的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这三个层面合同关系实际上是一个整体,各个合同主体有不同的义务和权利,只要每个主体能够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就能实现各自的合同目的。在诉讼过程法院可以向建筑公司行使释明权,要求其追加被告,或者法院依职权追加,或者通知建工局、教体局、财政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