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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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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那么无效的债权行为 +登记是否发生

时间:2012-02-05 14:16来源:巴山夜雨 作者:柔软心灵star 中国法律网
就是所有权是否转移。比如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已经登记,物权是否转移。
是这样,不承认无因性意味著继受取得必须以有效地债权行为为前提,但是原始取得跟债权是没有关系的。 你所说的情况,我举两个例子: 第一个是受胁迫订立的房屋买卖契约,由於可撤销,出卖方享有撤销权,这个撤销权是一个形成诉权,通过起诉,法院判决胜诉,契约归於无效,其实 债权。这时买受方自然不能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也无效,以判决书为准。 第二个,如果是出卖他人房屋的无权处分行为,买受方不知情,则可能构成善意取得,此时原房屋所有者即使不追认买卖契约使该效力待定的契约归於无效,也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成立。此种情形属於法定缘由的取得,而非基於权利或原所有者的意思,是原始取得。债务人。第二个如果不好理解就将房屋视作夫妻共有,房产证上只有丈夫的名字,丈夫不经妻子同意而出卖房屋,同样是无权处分。
登记对外具有一种公示效力,对第三人来说物权是转移的,但对买卖双方来说,合同无效,双方应各自返还已给付的财产,因此对合同双方来说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物权并未转移。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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