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债权和民事债权主要看债权本身的性质,以及受偿与否的直接影响大小,“国家”性质反而是次要因素——当然所有清偿顺序靠前的都可以归结到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上,因此“国家”、“民事”的区分、社会利益的区分等都存在一定的相对性。
1、需要指出的是:破产程序中没有国家债权、民事债权之分,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多属民事债权,不排除具有社会背景的各类社会保险债权、税款债权;刑法、行政法等规定罚款等一般不纳入破产清偿。因此我对你所说的“国家”的理解是: 债权。具有一定的国家背景。
2、有国家背景的债权主要分三类:第一、政府借款,虽然是国家财政直接或间接借给企业的款项,但是这类债权属于一般的民事债权,不具有优先性;
第二、税款,是税务局代国家收的税收,为了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这类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优先
于普通破产债权,如果产生在担保债权之前还可以优先于有财产担保债权;
第三、社会保险。主要是企业应缴,并纳入统筹账户的部分(企业应缴但纳入个人账户部分属于劳动债权)。
3、上面的几点应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你的疑惑,但无法解释清楚清偿顺序中所有问题。因为清算过程中的顺序是很能用抽象的形式归纳出来的,在破产法113条规定的顺序之外还存在很多具有优先效力的债权,如果有兴趣可以HI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