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厂系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于2002年10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受理了此案。经调查查明有下列情况:(1)该酒厂有铲车两辆,是租赁某建筑设备公司的财产,且该酒厂欠建筑设备公司租金12万元;(2)红星酒厂对该酒厂有20万元债权,但同时又有15万元债务,该债务尚未到清偿期;(3)该酒厂欠某纺织厂600万元,用自建仓库作为抵押,改仓库现值400万元;(4)某酒厂对该酒厂有50万元债权,于2003年1月到期,但该酒厂于2002年7月提前清偿该债务;
问题:(1)建筑设备公司应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2)红星商场对该酒厂债务尚未到期,可否主张抵消权?为什么?(3)纺织厂应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假设纺织厂参加债权人会议,可否就600万元债权享有表决权?(4)该酒厂对某啤酒厂的提前清偿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1.对租赁设备行使取回权(1分),对租金应向法院申报破产债权(1分)。 2.可以(1分)。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1分)。 3.就担保物行使别除权(1分),对剩余的债权参加破产分配(1分)。其行使表决权代表的债权额仅为200万元(1分)。 4.无效(1分)。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宜告之日期间内,破产企业对未到期债务的提前清偿行为无效(1分)。清算组可申请人民法院将提前清偿的财产追回,并入破产财产(1分)。 根据与理由: 1.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9条的规定,取回权,是指从清算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破产人财产的请求权。“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实践中,作为取回权标的物的“属于他人的财产”主要包括:(1)按份共有的财产;(2)委托管理的财产;(3)租赁财产;(4)借用财产;(5)加工承揽财产;(6)寄存财产;(7)寄售财产;(8)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交破产人占有、但未转移所有权的他人财产。取回权的行使,破产宜告后,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回权人得随时向清算组请求取回财产。清算组收到取回权人的请求后,一经证明属实,即应予以返还。本案中,建筑设备公司对租赁设备即两辆铲车,应行使取回权,取回财产。对未受偿的租金,应向法院申报破产债权,参加破产分配。 2.按破产法规定,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应减去未到期的利息。红星商场可就15万元债权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后,主张抵销权。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 3.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破产宣告以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本案中,纺织厂应就担保物即价值400万元的仓库行使别除权,对另外200万元债权,则参加破产分配。如果该纺织厂参加债权人会议,可以行使表决权,但其代表的债权额只能是200万元。 4.该酒厂对某啤酒厂的提前清偿行为无效。因为按《企业破产法》第3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期间内,破产企业对未到期债务的提前清偿行为无效。对此行为,清算组可申请人民法院将提前清偿的财产追回,并人破产财产。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