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的概念,对教材中“在代位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这句话我有点不理解,既然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怎么会存在从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的问题,是不是应理解为债权人先行垫付的诉讼费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请老师指点,谢谢! 答 :例如, 简议债权人如何行使代位权,《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九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债权。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九条,一方败诉则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既然代位权诉讼成立,作为原告的债权人胜诉就意味着作为被告的次债务人败诉, [担保]ST金叶:担保管理办法(2012年2月),如果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未届履行期,债务人尚不能对次债务人行使请求权,则债权人不能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履行期是否届满,应依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关于履行期限的约定来确定;若对履行期未予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应依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项的规定来确定, 对合同法中代位权的理解与适用(上),或许是因为在已经过去的2011年里,三大评级机构对于欧元区甚至整个欧洲有了太多“作为”,这一次,市场颇显麻木,并且引发了政治上的怒火与投资者的不满。现在他们提出要建立自己的评级机构,欧洲国家领导人将之视为政治问题,但他们作为债务人去评价债权人是没有说服力的,同样, 破产重整实务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中把“怠于行使”解释为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到期债权。应该说,这样的规定对债权人是极其有利的,即使债务人以私力救济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过权利,只要债务人没有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主张过权利,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