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项执行措施 促审判来源:未知 作者: 时间:2012/02/09 推荐执行法律师: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将审判过程纳入到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综合体系中全盘考虑,审执兼顾作为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着眼点,要求每位审判人员在思想上形成“审执兼顾促执行”的理念,在审判阶段,要求审判人员及时采取诉前保全和先于执行的措施、加强调解、提高案件审判质量,为案件的顺利执行打下良好的基础。 及时采取诉前保全和先于执行的措施。审理阶段,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诉讼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为案件的顺利执行创造条件。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赡养等案件,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审判人员不分上下班、双休日,及时赶到现场,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债权。在责任分明的基础上,立即裁定先行给付,不因时间跨度长引起矛盾激化,同时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
加强证据审查。在证据审查或法庭调查时,有针对性地查清义务人的经营规模、财产状况、资金流向、偿债能力等基本事实,全面的掌握义务人的执行能力状况,并将其登记在案,为今后的执行打下基础。
加强诉讼调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可能很难执行或不能执行的“行为”,审判法官一般不采取判决形式,而是通过庭前、庭中、庭后全程调解和主审法官、庭长、主管院长共同参与调解的方法下功夫调解,将依法调解作为最佳的结案方式,或者变通为金钱给付的形式结案;经调解能当庭履行的债权债务,督促当事人当庭履行,学习 债权。避免当事人反悔,缓解执行工作压力。
精心开展诉调对接工作。为使调解能更好地实现化解纠纷的目的,把矛盾化解在起诉前,减轻法院的执行压力。清丰县人民法院建立完善了诉调对接机制,将调解工作前移,在法院以立案庭为依托,成立了联调指导中心,在各乡镇成立了社会法庭,聘任了300多名社会法官。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告知当事人可以选择社会法庭先对案件进行调解,当事人同意的,对比一下 债权。联调指导中心将案件转到社会法庭,由社会法官做相应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经调解息诉或达成协议后即时清结的,不再立案。通过诉调对接,在诉前调解和立案调解过程中化解了一部分民事纠纷,促使部分案件在调解时当场履行完毕。
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清丰县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时注重案件质量的的提高,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非责任分明,适用法律正确,尽量做到判得当事人心服口服,为执行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如通过组织审判人员进行庭审观摩竞赛,提高审判人员的庭审水平;通过组织审判人员进行裁判文书制作竞赛,提高法律文书质量,使胜诉方赢得心安理得,败诉方输得明明白白;通过每月进行一次疑难复杂案件讨论,集思广义,提高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分析、判断能力。通过强化法官个人岗位职责和庭长、院长的监督职能,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每一起案件做到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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