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10日,甲在乙商场购买了一辆标价为9800元的摩托车,双方约定在5月15日取货时付款,因该摩托车只剩下唯一一辆,因此,甲要求乙商场将该摩托车另行存放。 债权。5月14日夜,乙商场因发生电线短路引起火灾,造成重大损失,该摩托车也于火灾中被烧毁。乙商场认为该摩托车已经卖给甲,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尽管现在被烧毁,甲仍然应当交付货款,但甲主张该摩托车是在乙商场的保管下毁损的,损失应当由乙商场负担,因此,拒绝交付货款。双方争吵无果,诉至人民法院。
问:该摩托车毁损的风险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本案的风险应由商场承担。理由:甲和乙商场于2001年5月10日达成了口头合同,其中标的是指定的摩托车,价款9800元,付款方式是5月15日交款提货。该口头合同是成立的。乙商场应发生火灾,造成标的物灭失,无法交付标的物,甲有权拒付价款。至于火灾是否属于不可抗力问题,只是合同解除时考虑的问题。 动产买卖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现在货物还没有交付,故风险还应由商场承担。 你好,需视当时合同约定而定。如果确已完成交易,系甲自身原因不提走车,那此损失理应有甲自身确定。 纵横法律网 秦红梅律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