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说~游客和旅行社之间的关系
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签订了旅游合同,游客付了团款给旅行社
这个时候谁是债权人,谁是债务人?导游带着团去旅游在这之中又是什么法律角色?如果在签了合同之后旅行社把游客转给其他的旅行社需要履行什么义务? 哎,其实要完美解释这个问题,可以写一篇论文了。 简单的讲,基于法定或约定的原因,你应当给我100万,这时,对我来说,你就是我的债务人,我就是你的债权人。 第二、绝大多数的合同均为双务合同,也就是说,任何一方当事人即是债权人,也是债务人;其两者之间的债权、债务是相对应的。 导游,呵呵,其属于职务行为,属于旅行社在履行义务;导游不是合同主体。 当然,随着导游业的发展,现在出现了雇佣型导游,简单的讲,就是自由职业者。有团的时候,旅行社会雇佣一个导游,并按约定提成。但,这种形式下,该导游相对你来讲,依然是属于履行旅行社义务。也就是属于合同法六十四条、六十八条(具体条文数字我记不太清了)规定的债权、债务代为履行的情形。 第三、关于转给其他旅行社,这个要看你与旅行社之间是否约定有转履行的协议内容。听听糖尿病食疗方。如未约定,则属于该旅行社违约。这就是合同相对性。如果约定可以转履行,则属于上述我列举之条文的情形。但在因旅游合同而发生纠纷时,你只能向缔结合同的旅行社主张权利,而不能向受转履行之旅行社主张权利。 实践中,涉及旅行范围较大的旅游项目,往往都是转履行的;一个旅行社不可能全程陪同,对其来讲,成本太高。 当然,也有人认为上述情形是属于合同法80条、82条中规定的债务转移,这种理解绝对错误。债务转移,预示着合同当事人发生了变化,这与代为履行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1·旅客是债权人 2·导游是债务人一方的实施人 3·需要履行告知并经过旅客同意,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怎么区分?》的作者你好厉害, 是你让我深深地理解了‘人外有人,天外有天’这句话。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