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吴卫平 从深圳"海上皇宫"的强拆谈海域管理法的制定意义及政府的行政责任 近日深圳"海上皇宫"的强拆成为大家议论的热点,总体意见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认为这是违章建筑,强拆大快人心;二是认为如此精美的建筑强拆了实在可惜,是对资源的极大浪费,是对环境的极大伤害。在此"皇宫"建之前,就是一片空旷海域,谈不上成为什么风景或是娱乐场所,而现在是可用精美绝伦来形容的此建筑,是无数人辛劳和智慧的结晶。如拆除,光是拆除过程就会对环境造成极大的污染,拆除后散落在海底的建筑垃圾估计会污染此海域几十年。 我认为不管当时此"皇宫"用什么方式建起的,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各执法部门全都没有依照《海域管理法》去坚决制止,而是让现"皇宫"所有人大大方方的把它盖起装修,此后才拿着法律来说,你违法了,我要把它强拆了。 让我们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制定本法。此条是统揽全法的总体原则,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让我们看看拆除了"皇宫"是不是促进了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在整个拆除过程中执法人员只是说你没依法得到批准,是违章建筑,并没说此海域要做什么用需拆除。做为一个局外人,我现在最想知道的是依照《海域管理法》,现在这片海域按功能划分准备做什么用,糖尿病肾病能活多久。是不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拆,拆后这片海域有更重要的用处,另外就是,规划是什么时候做出的,如果在"皇宫"建造之前,那么相关部门就太失职了,如此长的施工期间都做什么去了,如此渎职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最起码要赔偿建筑成本及相关费用。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拆除后真的促进了海域的开发利用了吗?我们看到的是海域污染了,不被利用了,所以拆除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更没有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因为法是因为维护了全社会的尊严,造福全社会而有了尊严的,不是用生硬的法条惩罚了社会,浪费了资源而有了存在的必要。 在民法上有一条时效原则,就是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如你借给别人钱如两年内你不去要,就自然失去了要求别人偿还的权利,除非债务人同意偿还,听说糖尿病如何食疗。如不同意还,就是上法院,法院也是不管的。 对国家工作人员来说,纳税人拿钱养着你们,就是让你们为大家管理国家的,对于负责此海域管理的部门来说,更应知道什么地方可盖,什么地方不可盖,普通百姓会知道吗?人家都盖起几年了,你拿着法律来了,要拆难道你不该赔人家的损失吗?养你们干什么,如此渎职还有脸说是顺民意,大快人心。 现建议国家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凡是国家执法机关没有在建筑物开始施工之日起七日内下发停建文件,特别是建成两年内无人下发拆除通知书的建筑物,均视为合法建筑,所有人有所有权,如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要给予合理补偿。 因为国家要管理好,相关部门必须负起应负的行政责任,不能总是事后执法,让全社会付出巨大的代价。 建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