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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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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票据债务人,如何判断何人对票据债务履行负保证义务

时间:2012-02-17 21:48来源:D调 作者:止境好莱坞 中国法律网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7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第4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综上,票据签章作为票据内容的元素之一,是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基石,"在票据上签章者负票据责任,不在票据上签章者不负票据责任,这是票据责任承担的基本原理。"(姜建初、章烈华《票据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73页。)因此,票据签章对票据至为重要,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阐述:(1)出票人签章是票据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票据因缺少出票人签章而无效。票据的记载事项依据效力的不同分为必要记载事项、得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和不具有任何效力的记载事项。各国立法普遍将出票人签章确立为票据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第22条第1款、第2款作出相应的规定。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不记载一般会导致票据无效或不成立,但有例外--空白票据(空白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时,故意将票据上绝对应记载事项的一部空白不记载,而预定其后由他人进行补充记载,并依票据所载文义发生票据效力的特殊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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