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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一卖一赠起纠纷物权优先撤销权被驳

时间:2012-02-18 01:05来源:关注社会 作者:翟廷雅 中国法律网
广德新闻网《今日广德》报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又被房主赠予他人,并办理了房产登记,从而引发五场诉讼。近日,县法院审结该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根据物权优先债权原理,判决驳回原告胡某要求撤销被告刘某、姚某、姚某某与傅某之间赠予协议的诉讼请求。

2006年1月8日,原告胡某和被告刘某、姚某、姚某某(姚某之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欠款协议书。将位于城区一房屋作价25.5万元出售给原告胡某,原告胡某给付22万元。2006年3月8日,原告胡某和被告姚某某到房管局办理了房地产过户手续,将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姚某的房地产权证注销并办理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胡某的房地产权证,但房屋一直未予交付。此后,姚某向房管局和县政府提出要求撤销变更登记行为但未得到支持。姚某遂提起行政诉讼,案经一审、二审,中级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胡某的房地产权证。2007年8月,原告胡某向法院起诉被告刘某、姚某、姚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要求三人立即交付房屋并履行过户登记手续;审理期间,刘某、姚某与傅某(姚某儿媳)签订"赠予协议",将争议房屋赠予傅某。后法院作出判决,认为争议房屋产权证已经变更登记在傅某名下,根据物权优先债权的原理,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驳回胡某其他诉讼请求。

在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期间,胡某另行于2008年12月26日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讼,要求撤销刘某、姚某与傅某签订的"赠予协议",法院以胡某当时未取得争议房屋的所有权(物权)和合法有效的债权,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胡某起诉。买卖合同纠纷审结后,2009年12月,胡某认为自己的债权已得到判决书的确认,再次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要求撤销刘某、姚某与傅某签订的"赠予协议",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至此,一起房屋买卖纠纷已引发五场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赠予协议是否能够予以撤销、争议的房屋是否可以交付。原告胡某与被告刘某、姚某、姚某某签订房屋买卖的协议,该合同已经被法院民事判决所确认有效,原告胡某藉此享有合法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债权人对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争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还在诉讼中,被告刘某、姚某将争议房屋赠予他人,致使原告胡某的债权目的不能或不容易达到,对原告胡某的债权造成损害,原告胡某有权行使撤销权。但债权具有相对性、平等性,撤销权基于债权而产生,仍然是一种债权,它不能与具有法定性、排他性的物权相对抗。如果有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况,债权人则不能以享有的撤销权来对抗已经发生变动了的物权,否则有违物权优先债权的法理。本案胡某享有的债权和傅某因赠予而登记取得的所有权即物权指向同一标的,故按照物权优先债权的原理,原告胡某的该项请求依法不能得到支持。傅某因赠予、登记而取得物权,依法具有排除其他债权请求权的权利,因而也具有对抗原告胡某的债权请求。被告刘某、姚某、姚某某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相对方胡某已经履行给付房屋价款的情况下,其三人有按照合同内容履行的义务,对于因自身的行为而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应当承担合同不能履行的法律责任。胡某可以另行追究相对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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