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咨询类文书 咨询类文书的写法是典型的四段论结构: 事实概要--当事人目标--分析和建议--结论 但是,依据当事人的要求不同,有"研究问题"和"设计方案"两种不同的写作顺序安排: "研究问题"是指文书是按照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和研究。当事人提出,对某个交易项目是否合法不清楚,希望委托律师对交易项目的现状进行尽职调查和提交法律分析意见,当事人依据律师意见才最终决定是否受让该项目。 "设计方案"是指按照当事人提出的目标进行调查、分析、研究和和设计解决方案。同样一个例子,如果当事人预设一个前提目标--希望最终合法受让这个项目,律师的工作内容除了"研究问题"外,还会增加了一项,就是对现状和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提出若干种转让方案供当事人选择。 就上述四段论顺序来讲,如果是"研究问题",则多半是先事实概要,后当事人目标;如果是"设计方案"的命题作文,一般是当事人目标在前,事实概要在后。 咨询类文书的时效性通常存在当事人的心里。优秀的律师,通常会在当事人要求的时限届满前,自觉地完成任务。在当事人老总回到办公室前,主动将一份内容翔实、论证严谨和装订精美的法律文书放在他的桌面上,等待审阅;而普通的律师则往往忽视这种承诺和工作风格的重要性,不明白当事人对律师的信心,会在一次次催促当中逐渐流失。 2、诉讼类文书 诉讼类文书,以肯定自己的观点,否定对方意见,最终击败对手为目标。所以,诉讼类文书在文风上更凸显针锋相对,简洁有力。就像一个拳手出拳,务求在最短时间、以最便捷的方法,打倒对手。 同类之间的差异主要是因为阅读对象和用途不同而引起的。例如同一个案件中,写给当事人看的诉讼案件法律意见书与写给法官和对方当事人看的起诉状就有根本性差异。前者因为阅读对象是当事人,你必须将精心策划的诉讼方案在文中作出详细解读,甚至为当事人详细预测方案成功的可能性、风险和应对方案;后者则简练很多,甚至可能会故意有所隐瞒,因为阅读对象是法官和对方当事人,你不可能将解决方案和盘托出,将自己的底牌全部暴露给对方。 所以,诉讼类文书一般分为如下三种类型: 1、当事人致法院类文书。即以当事人名义起草的起诉状、答辩状、反诉状、上诉状、异议书、申请书或说明书等文书。 2、律师致法院类文书。即以律师身份起草的代理词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书。 3、律师致当事人类文书。即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用作交流信息、设计方案和汇报工作进度用的诉讼案件法律意见书等文书。 上述三类文书,写作重点各有不同。当事人致法院类文书,重点在于陈述事实,语言运用应当通俗易懂,适当抒情,以恰当向法庭表达当事人真实情感,争取引起法官的理解和共鸣;律师致法院类文书应当严谨和专业,多用专业术语和法条,给予法官理据充分的印象;律师致当事人的文书,在行文注意通俗易懂的同时,应当充分解读方案,尤其是阐述各种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和应对方案。 诉讼类文书的时效性是法定的,轻易不能更改。法定期限一过,文字写得再漂亮都将失去全部意义。 假设你代理原告,脑海当中应该牢记的期限之一就是起诉状的递交时效,这中间不仅仅有普通人熟知的民事诉讼时效的2年,还有劳动仲裁时效的60日;行政诉讼时效的3个月、1年、2年或20年或其他时效等。如果你代理被告,在接到法院发过来的起诉状的一刻,应该知道从这一刻开始,你有15日的答辩期。在这个期间的工作很多,包括写作提交当事人决策用的《诉讼事务法律意见书》;与当事人建立委托关系用的《委托代理合同》;给法院的《管辖权异议书》、《调取证据申请书》、《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或《反诉状》一大堆文件。 如果你不幸遗漏某一份文件,对当事人而言,意味着诉讼权利的丧失;对律师,则是执业过错风险的增加和客户的减少了。 总括而言,两类文书的写作流程基本相同,所运用的思维方法和文法规范都一致。最重要一点,两类文书都非常强调实用性,要求围绕当事人目标来解决实际问题。这是学习法律文书写作所必须掌握的重要观念。 律师函(1) 律师函写作是律师基本功,多用于提醒对方及时履行合同、警告违约后果等用途,往往发生在诉讼的前夜。一份好的律师函应该言简意赅,一语中的,言辞强硬之余不失灵活,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之效。 但是,实务当中的律师函写作存在不少问题,有些词不达意,语气生硬;有些措辞激愤、极端,徒增双方的对立情绪,将商业纠纷激化成"意气之争";更有甚者,有的律师函没有仔细推敲措词和内容,将自身的薄弱之处轻易暴露给对方,不仅没有起到警告的作用,反倒成为提醒对方及时作出补救措施的"建议书"。 我曾经收到过一份对方律师发过来的律师函,函中介绍了对方履行合同的关键时间点。后来对方起诉至法庭,我将该律师函提交法庭,作为证明对方先行违约的重要文件,对方因此后悔不已。 律师函一般有提醒、督促、宣示、警告、询问和答复等几种功能。典型的作用是通过主张权利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目的。此外,在知识产权诉讼之前,先行向侵权方发出律师函,可以起到很好的威慑作用。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收到律师函的一方如果没有合理理由,拒不停止侵权行为的,其行为性质就可能从过失侵权演变为共同故意侵权,因此可能需要负上巨额的赔偿责任。 律师函在写法上需要着重注意两点: 一是简练。律师函以提醒、宣示和警告为主,并非与对方辩论,所以不需要拐弯抹角和意犹未尽,应该开门见山,直截了当即可。 二是语气适当。对比给侵权者的停止侵权行为警告函和给政府部门的律师征询函以及给法院的说明函,基于收件对象不同,行文风格和用词应该大不相同。前者应当严厉而不失风度,后两者应当不卑不亢,不必故作谦卑和酸涩。 律师函通常分为抬头、首部、主体、尾部和脚部五部分。其中,抬头和脚部主要是使用律师事务所统一格式,在此不赘述。首部写法有如下两种: 一是"仿外文式写法",适用于外资企业等涉外当事人,将送达对象提前到第一行的左侧顶格位置,写上:"致:×(送达对象全称)"。第二行留空,事实上 债权。第三行写律师函件标题,第四行写发函号,第五行留空,第六行左侧顶格写"敬启者:",第七行开始写正文。 另外一种是"中国式写法",适用于国有、集体或私营企业,即第一行留空,第二行写律师函件标题,第三行写发函号,第四行留空,第五行写送达对象全称,最后一个送达对象名称后标全角冒号,第六行开始写正文。 无论何种写法,都必须写上送达对象的全称,使用简称是对送达对象的不尊重。发函号一般由发函律所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此外,律师函标题一般不要简单写成"律师函"三个字,最好将两三个关键词镶嵌到标题当中,例如"关于某银行向某公司催收贷款的律师函"等,如此能够让读者直截了当地领会文件要旨。 律师函(2) 正文一般分为四个部分,分别是: 1、委托来源 这部分主要讲述的是委托人、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受指派的律师及委托事项。基本陈述方式如下: 就×事宜(以下简称"题述事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以下简称"×")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具本律师函。 这部分常见的错误是律师往往以自己的名义向送达对象发函,不符合我国律师执业规范中关于由律师事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要求和办理业务的要求。 2、事实概要 这部分的写法需要的是简练。律师函最主要的作用是"宣示"而非"分析",只需要根据委托人的陈述和提交材料,扼要地将事实和争议焦点总结出来,点到为止即可,不需要像法律意见书一般详加分析。 3、法律评述 这一部分的写法与事实概要相反,虽然律师函篇幅往往很短,但在这一部分,往往需要将法条全文引用。因为律师函除了"宣示"外,还有"说服"的作用,说服读者最简洁也是最有力的方法就是"以法服人"。将法条全文完整引用出来,然后将事实概要和法条结合起来,以专业语言进行评析,最后得出的结论自然无可辩驳。 4、威胁性的要求或意见 最后一部分是律师以专业语气告知对方,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完成规定事宜。然后,在提出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威胁",若对方不按照要求办理,将面临何等不利状况和后果,例如承担相关费用或损失等。 要注意这部分威胁性内容必须留有余地,用语应当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坚定不移而不是将没有分寸地发泄情绪,否则容易把对方逼迫到对立面上去而失掉了双方和平解决的机会;更不能把内容过分夸大,变成非法的威胁恐吓。此外,行文风格还要考虑对方的特点,如果对方是普通人,应当通俗易懂;如果对方是法人和社团组织,可以行文正规一些;如果对方是专业人士,则应该使用法言法语。 按照上述划分标准归结而言,律师函正文通常可以划分为四个自然段。每段以一个中心句来开始,结尾再和这个中心句呼应,全文使用主动语态,用肯定语气陈述。四个自然段构成了完整的正文部分。 律师函的尾部主要由律所盖章、律师签名、签署日期和联系方式共四部分组成。前三部分一律右侧顶格书写,其中国法律师签名应该手签,下面用印刷体标注上律师姓名。签署日期为避免书写潦草,应该尽量打印事务所和签发律师的全名。最后一行注明律师的联系方式,方便对方与律师及时联系。 律师尽职调查报告(1) 据报道,著名的摩托罗拉公司在决定进入中国投资之前,花费在聘请律师进行尽职调查的费用就高达1亿美元。尽职调查这一法律服务在最近十年逐渐传入中国,现在已经被广泛地运用在公司并购、股权或项目转让、资产或债务重组、证券上市、不良资产买卖以及其他的重大经济活动当中。 律师尽职调查报告通俗一点来讲,就是律师提供给当事人进行决策参考的分析报告和意见。其实质是通过律师的专业工作,努力将交易信息从不对称恢复到对称的过程(当然,也存在制造新的信息不对称的可能)。例如买方聘请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就是要通过律师的专业眼光,尽可能地从中挑刺,帮助当事人尽量多地获悉交易标的存在的法律瑕疵和风险。 在尽职调查过程当中,需要卖方提供相应的配合。但是,卖方往往不得不在尽量提供足够多的信息和尽量少提供负面信息之间进行权衡。若信息提供过于全面,则可能导致买方将来主张交易无效和提出法律索赔诉讼;若过份夸大负面信息,则可能导致买方临阵退却,交易失败。所以,律师在进行尽职调查时,应当充分考虑到买卖双方的心理不同、期望差异和顾虑,对于卖方关键材料所暴露的不足或弱点,例如权属存在法律瑕疵或风险等,应当穷追猛打,锲而不舍,如此才真正显示出律师帮助当事人控制交易风险的重要作用;对于枝节问题,例如各份文件表述的不一致等,则应当尽到提醒的作用,请当事人自行考虑是否可以控制该等风险,避免成为交易杀手。 尽职调查报告一般由封面、前言、正文和附件四部分组成。其中: 1、封面和附件 报告一般需要制作独立的封面,以表示庄重。封面具体形式可以参照各家律所的自定格式,没有统一要求。附件制作方法见本章相关部分介绍,这里不赘述。 2、前言 前言主要内容包括:委托来源、委托事项和具体要求;调查手段和调查工作概要;出具报告的前提;报告使用方法和用途和导入语等。 律师尽职调查报告(2) 如下是一份关于银行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进行贷款债权及其附属权益进行调查分析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前言部分的样本: (注:以下说明委托来源、委托事项和具体要求) 根据×银行×支行(下称"×银行")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签订的《项目尽职调查委托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接受×银行的委托,作为整体处置×公司(下称"主债务人")项目(下称"本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项目的债权及担保债权权益有关事宜(下称"本项债权"),出具本尽职调查报告。 (注:以下说明调查手段和调查工作概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银行提供的与本项债权相关的法律文件的复印件,走访了相关的政府部门,并就有关事实向×银行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听取了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说明。 (注:以下说明出具报告的前提) 本法律意见书基于以下前提作出:有关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其原件及其上的签字和印章均属真实;有关文件及陈述和说明是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且无任何应披露而未向本所披露,但对本项债权的合法成立、存续、数额等有重大影响的事实。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和本所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没有完整书面文件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政府部门提供的文件、专业经验和常识进行了一定的假设并基于该等假设进行法律分析和作出结论,而该等假设可能与事实存在差异或不符。 本法律意见书的任何使用人应当清楚:尽管本所律师已尽力对所掌握的事实和文件进行专业分析并作出结论,但鉴于各个法律从业者对特定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且法律理论与实践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因此司法实践结果可能与本法律意见的判断存在差异。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以及得出的法律结论仅为本律师作出的客观陈述及独立法律判断,不构成对相关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效力或其他法律属性的最终确认、保证或承诺。使用人针对本项债权的任何决定均只能被理解为是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而非本法律意见作出。 本所在此同意,×银行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项目的附属文件,供有关各方参考使用,除此之外,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 (注:以下为正文导入语)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如下: 3、正文 正文根据尽职调查的目标和项目内容不同,各有差异。以一份某企业并购项目当中的律师尽职调查报告正文为例,由如下部分组成: 并购主体。说明并购主体设立的资格、条件、方式和程序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并购主体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程序和步骤,涉及国有资产时是否取得有关批准,涉及外资的是否已经取得原审批机关批准。此外,还要说明并购主体的现状,包括是否合法存续、其经营范围和方式是否合法;是否持续经营;其未来的存续是否存在限制等。债权人会议主席。 组织结构。主要说明经查明的并购主体组织体系、规章制度、历次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的决议、会议记录等结果。对需要在有关部门备案的文件,应当说明相关的核查结果。 关联方。主要说明与并购主体存在法律上的关联关系的各方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分公司、子公司、实际控制人、债权人、债务人、监管部门等。同时视乎当事人的委托要求,考虑将管理层和核心成员的道德信用也纳入说明范围。因为道德风险可能会引发其他诸如经营、法律、财务等风险。当然,由于中国目前的信用体系并不完备,调查手段有限,因此实际当中,这方面的说明多数流于形式。 主要财产。需要说明如下问题:首先是权属查证结果,对于有形财产如土地使用权、房产、设备等;无形财产如商标、专利、著作权或特许经营权等的审查结果,需要附上完备的权属证书。若未取得,还需说明取得这些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其次是上述财产存在的各种权利限制情况。是否存在抵押、质押、出租等情况,说明财产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第三是现场核实的结果,需要配发相应的照片,说明财产现状。 经营状况。分成四部分,一是宏观面,主要说明包括行业发展状况、主要产业政策、企业总体经营状况等;二是产品状况,供货商的情况;产品生产状况、存货状况、产品质量保证文件等;三是销售状况,包括市场状况、产品销售模式及其配套文件;渠道状况(特许经营、委托代理、以及独立销售商的名单);主要消费者清单;主要竞争者名单;广告和公共关系协议等;四是主要合同,包括合作协议、管理咨询协议、研究和开发协议;主要购货合同和供货合同以及价格确定、相关条件及特许权规定等。 债权债务。并购主体的债权债务直接关系到并购价格,但又难以仅从表面文件发现,所以往往是审查重点所在。因此,对于应收应付款项应当重点说明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将合同分为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三类,分别描述它们合法性、有效性和诉讼时效,同时指出当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在审查或有负债时,应着重对抵押、质押、保证以及其他保证和承诺的风险进行核查。此外,对于企业经营当中常见的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等问题,也应当逐一予以核实和说明。 环境保护。应当重点审查并购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监管部门的有关环境保护要求,是否具有相关的环境评测报告和证书等。 产品质量。应当说明并购主体的产品是否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是否具有相关的产品质量证书等。 财务调查。并购主体的财务状况是决定并购价格的另外一个重要考虑因素,在并购项目当中,财务调查一般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说明内容主要包括: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市场开拓情况;研发的投入与收益;原始财务报表和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对比;新旧会计准则的比较以及会计政策变化对企业财务状况所产生的影响等。 人力资源。应说明的内容如下:主要员工的个人档案、薪酬福利待遇和工作条件;员工是否已经签订了保密协议、知识产权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和其他相关文件;管理层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收入情况;绩效评估体系和方法;员工离职和辞退的具体情况等。 保险。主要审查保险合同、保险证明和保险单,说明并购主体是否已经购买了一般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火险或其他灾害险、董事或经营管理者的责任险,以及各类强制社会保险等。 诉讼或处罚。说明并购主体、管理层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等。 优惠政策。由于我国存在名目繁多且行政级别不同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如果并购主体存在享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情形,则要对相应的政策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予以特别关注和说明。在某些情形下,这些政策是企业生存和赢利的关键。 地方政策。鉴于我国地域情况差别很大,我国法律的规定仅仅是原则性的,各地区的行政规章在理解和执行上往往有很大差异,例如报批时间上的不同和报批文件制作要求的差异等,这些差异将对交易双方的成本核算构成直接影响,有时甚至直接影响交易结构。因此,在尽职调查报告当中加入此部分说明非常有必要。主要包括两类内容,一是地方政府、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的普遍规定,如行业投资政策、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政策、反不正当竞争、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一类是针特定行业或范围企业的特殊政策,如:审批程序、审批条件和各类许可证等。 起诉状结构: 七段高手诉状一般都会具备七段内容结构,恰如描述爱人之间的悲欢离合的经历,双方从一见钟情(交易背景)-海誓山盟(合同内容)-天作之合(签订合同)-柴米油盐(履行过程)-反目成仇(争议焦点)-不欢而散(协商未果)-声泪哭诉(提起诉讼)。各段之间会有变化,但万变不离其宗。 管辖异议书 诉讼管辖异议书是指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而依法制作的文书。由于文书写作内容简单,格式相对固定化,所以一直不被法律文书写作书籍所重视。但在我看来,这种文书在实务当中所起作用非常重要,所以有必要单列出来进行专门研究。 在实务当中,管辖异议书的作用已经大大超越了程序的层面,巧妙地运用这种文书,往往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如下有利条件: 首先是可以为当事人争取更多的取证时间。有些案件案情复杂,需要花较长时间进行调查取证,但法院为节约审判成本和时间,往往不愿意给予被告较长的准备时间,有些法院甚至规定答辩期满第2天就开庭审理案件。相比在起诉前已经有足够时间准备的原告而言,被告的准备时间往往只有短短的15日,显然存在不公因素。此时,被告往往会选择提出管辖异议的方式来达到拖延时间的目的。 其次是可以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裁决地。基于不同法域和裁判机构的规定不一,相同的案件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就如本书下册的"诉讼程序案之四地律师的时空连线"当中的管辖权异议实例一般,考虑到更好地还原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因素,面对当地法院的重重阻挠,律师和当事人仍然努力坚持提出管辖异议,最后获得成功而逼迫对方主动和解,就是明证。 管辖异议书本身并不复杂,有如下两点: 1、写作内容必须紧扣法律规定。这里所说的法律规定系指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管辖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法律条文的解释,不同性质的案件,所适用的管辖条文都不一致,可能还存在互相引用的问题。所以在引用时最好将法条原文列出,逐一分析比较,不要主观臆断,自说自话。 2、注意在答辩期间及时提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有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其中普通程序答辩期15日,这很明确,不容易混淆,但简易程序的答辩期不受前述期限限制,因此答辩期可能会大大缩短,换而言之,在简易程序之下的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可能会大大缩短,这是律师应当留意和提醒当事人的。 管辖异议书范本请参见本书下册的"诉讼程序案之四地律师的时空连线"一章当中的相应文书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