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政策执行是关键:最高法严禁随意拒绝受理民告官案 新华网广州5月22日电(记者杨维汉)"告状难"是当前人民群众最为关切的问题之一,也是导致行政案件申诉上访率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在22日于广东东莞召开的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要求,坚决抵制和清除一些地方在行政案件受案方面的各种"土政策",严禁为了维护地方利益、部门利益或者以其他任何不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见评论: 贪官仍在操纵司法不让"民告官" 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何从谈起? 请求领导督办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 请求屏蔽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树琪的权力区 尊敬的领导: 你们好!本行政诉讼赔偿案经正发大学和青化大学的有关篆家教守论证,完全符合立案标准。本人已将本起诉状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蓬莱市人民法院递交了1年多,但两级法院始终不立案;贪官并威胁再告就劳教你两年。《行政诉讼法》第4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在7日内立案或者做出裁定不予受理"的决定。烟蓬两级法院既不立案也不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的行为,是严重违法行为。而贪官却向上级领导汇报假情况说"该案已经结案当事人对处理意见满意"。这不仅是故意徇私枉法行为,而且是流氓无赖的行为。导致这种行为的原因就是因有流氓无赖的贪官始终在幕后操纵司法: 我请求屏蔽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树琪的权力区, 请求领导审查审阅本案,督办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按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1号)文件规定依法立案。 请求大家讨论本案呼吁法院依法立案,让"民告官"不再难! 请求人:山东省蓬莱市财政局吴强民2008年6月8日 附行政起诉状如下: 行政起诉状 原告(赔偿申请人):吴强民、男、49岁、汉族, 籍贯:山东省蓬莱市登洲镇万寿村后下洼街29号。 工作单位:蓬莱市财政局住址:京蓬生活北区4号楼东单元301室 联系电话 被告(赔偿义务机关):蓬莱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胡昆左职务:局长 诉讼请求: 一、依法确认蓬莱市公安局对吴强民所实施的"刑事侦查权"是借刑事侦查之名,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二、赔偿经济损失。 三、由赔偿义务机关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吴强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四、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处理好吴qiang敏恢复职务的善后工作。 五、返还非法扣押的财产和物品。 六、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1999年群众匿名举报财政局长孙维家有贪污索贿等行为,孙维家于99年6月5日到公安举报说是吴强民写的匿名"诬告"信;公安当即对吴强民立案并开展侦查活动。至99年9月30日止,近四个月的侦查没有发现吴强min有任何犯罪事实后;孙维家说"政治上找不到毛病可以从经济上找wu强敏的问题修理他"。于是蓬莱市公安局便于99年10月1日突然搜查吴强min的住宅和办公室,10月5日对吴强min签发了拘留证。公安这一违法行为,激起了吴强min的愤怒。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吴强min踏上了漫长的举报控告上访路。同时公安开始通缉吴强min,黑社会开始追杀吴强民。当北京记者99年12月来蓬采访公安非法搜家迫害举报人时,蓬莱市公安局又掺改立案时间和立案内容及对象,将立案报告书"wu强敏诬告陷害孙维家贪污受贿"改为"诬告陷害孙维家强奸妇女和贪污"的内容。并让记者做吴强民的工作:"只要不举报,公安就不抓wu强敏了"。见到wu强敏一直坚持举报控告,蓬莱市公安局于2000年12月10日对吴强民发布了网上通缉令;为了进一步灭杀wu强敏,又于2002年4月1日报公安部,将吴强民列为A级逃犯在全国网上通缉7年。2006年4月5日wu强敏在宝鸡上火车时,不幸做为网上全国通缉A级逃犯,被宝鸡市铁路公安抓获。于2006年4月5日至10日被羁押在宝鸡铁路看守所。2006年4月10日至5月5日被带回非法羁押在蓬莱市看守所。羁押期间先后有4批杀手采取各种手段和方式对吴强民进行暗杀,狱中wu强敏几次险些命丧黄泉。2006年5月5日至2006年11月3日,蓬莱市公安局又对吴qiang敏实施非法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为了阻止控告举报,蓬莱市公安局又于2008年3月11日至3月23日将吴qiang敏非法拘禁在不足10平米铁栏杆小屋里12天,2008年8月14日至8月30日又非法拘禁在铁栏杆小屋里16天。 原告吴强民认为蓬莱市公安局对吴qiang敏所采取的"刑事侦查行为",实际是借刑事侦查之名滥用侦查权帮助孙维家侵害和迫害原告人身自由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违法。在原告受到公安机关以刑事侦查立案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为了对公民起诉权的保护,原告认为人民法院不能将认定是否是"刑事侦查行为"的判定权交给公安机关自身,由公安自己"说是刑事行为,就是刑事行为"的错误判断。这样将会导致公安常借"以刑事侦查为名,实施非刑事侦查之目的"的违法行为发生;继而逃避行政诉讼,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行政审判的权威。因此,原告现根据《宪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权利。"和《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相应的规定;特具本行政起诉状。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1999]行他字第26号第一条"受诉法院在公安机关被诉行为的性质尚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并无不当"的答复意见和《行政诉讼法》第67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被诉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提出赔偿请求,法院应予一并审理解决"等有关法律规定,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将蓬莱市公安局对吴qiang敏借刑事侦查之名后,实施违法的行政行为导入行政审判程序进行合理审查;并确认蓬莱市公安局对吴强民所实施的"刑事侦查权"是借刑事侦查之名,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及判被告赔偿由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重大损害。其诉讼理由如下: 一、蓬莱市公安局对吴强民所实施的侦查行为的本质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我国公安机关具有双重职能,一是行政管理职能;一是刑事侦查职能。也就是说,公安侦查行为包含"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对行政案件的侦察"两种情况。 债权。判断蓬莱市公安局对吴强min的侦查是否是刑事侦查行为,根据200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的一个排除性规定:"关键是看蓬莱市公安局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行为是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是否能举出吴强min有犯罪事实的依据,符合刑事立案的条件;是否有证据材料证明吴强min涉嫌犯罪,符合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蓬莱市公安局举不出吴强min有犯罪事实的证据,就失去了刑事侦查行为的前提条件和必要条件。无论蓬莱市公安局有无侦查手续,因其从根本上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刑事侦查的立法目的;即使手续再齐全,因其所做出的行为是针对一个案外人或无辜人做出的,根本不是刑事诉讼法所明确授权的行为;也就是说是非司法行为。其实际就是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违法并具有可诉性。现将蓬莱市公安局在本案的非司法行为的表现简述如下: 1.从立案的事实条件看非法性《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是司法机关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的法律依据。但是,立案必须建立在一定的事实基础上。其立案条件有二: 一是犯罪事实的存在,即有一定的事实和材料证明发生了刑法所禁止的某种危害社会行为,且该行为已构成犯罪。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如果某行为虽然有违法性且对社会造成危害,但是没有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序,就只能视为一般违法行为,不能纳入刑事诉讼程序。 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不仅构成犯罪,而且必须是依法给予刑法制裁的。 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立案。由于立案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直接目的,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应立案追究。即使已经立案,也应撤销案件。 本案中,蓬莱市公安局既没有审查孙维家陷害吴强min的口供是否属实,也没有任何证据材料能证明吴强民有犯罪事实,并且该行为已构成犯罪且达到给予刑法制裁的幅度符合立案的条件,就"偏信"腐败分子孙维家的诬告,于1999年6月5日对吴强min刑事立案。这种凭空立案的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86条和《公安刑程规定》第170条规定,完全背离了刑法的基础和目的;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该行为无论有无手续因其是针对案外人和无辜人作出的,都是严重违法立案和非法立案的行为;是明显以刑事立案为借口帮助孙维家迫害原告吴强min的报复行为。蓬莱市公安局为逃避对吴强min非法立案的法律责任,又掺改立案时间和内容及通缉令档案;并于2007年12月4日谎称"该案是因孙维家被诬告之事立案不是对吴强民之人立案,所以不能撤销案件(见号公安信访答复意见书)"。如果真是对孙维家被诬告之事立案没有对吴强min之人立案,那么在对wu强民未启动刑事司法程序情况下的侦查行为更是违法的行政行为;这也是公安前后自相矛盾弄巧成拙,自己否认司法行为的铁证。而且孙维家被诬告之事应属自诉案件,公安局更不应该介入。蓬莱市公安局竟敢在无凭无据的情况下,帮助孙维家对一个无辜之人和案外人采取非法搜查、非法通缉、非法拘留、非法监视居住和拘禁等强制措施,更暴露了蓬莱市公安局的真正行为目的是替第三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徇私枉法行为;更证明其行为是利用公权力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非法行为,是属于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该行为违法并具有可诉性。 2.从案件的结果标准看是非司法行为司法行为的最大特点是公安机关在采取各种措施之后,最后的结果是又有新的司法行为出现或行为人构成犯罪;否则就是非司法行为或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的原告吴强min没有任何犯罪事实,更不构成犯罪;由案件的结果"(蓬)公刑赔字[2007]第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可以证明。因此,蓬莱市公安局这种背离刑法的基础和目的的行为,失去了对原告刑事侦查的前提要件。也就是说,无论蓬莱市公安局有无合法的侦查手续,因其从根本上违背了刑事侦查的基本原则;都不是《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这种行为完全是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违法并特别具有可诉性。 3、从行为目的性看是利用公权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非法行为。刑事侦查主要是为了揭露犯罪和证实犯罪事实。公安机关要采取侦查措施,不能靠主观臆断,必须有证据证明嫌疑存在才能采取侦查措施。蓬莱市公安局在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wu强敏有犯罪事实,也没有证据证明已达到必须对wu强敏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反而在孙维家怀疑是吴强min写的匿名举报其贪污受贿信的时候,便对吴强民采取搜查、通缉、拘留、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说明蓬莱市公安局的行为目的不是揭露犯罪,而是个别公安与孙维家相互勾结故意打击迫害举报人;其动机是在帮助孙维家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这一点可以从孙维家口吐狂言和行使侦查权的公安内部科室得到证实:孙维家对原告说,"政治上找不到你的问题,可以从经济上找你的问题修理你";公安不让刑警大队侦查"诬告"案而让经保大队侦查原告,目的就是为了帮助孙维家查找原告是否有经济问题和搜找原告吴强min所掌握孙维家的受贿材料。由蓬莱市公安局对原告变更强制措施的步骤与孙维家的态度、目的和利益相辅相成可以进一步证实,蓬莱市公安局不关注案件的事实与结果,违背刑事侦查的目的和宗旨,在客观上和主观上都起到了打击迫害举报人的作用,是明显利用公权力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的非法行为,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是属于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违法并具有可诉性。 二、动态分析蓬莱市公安局侦查行为的本质,是利用公权力配合第三人对公民实施迫害的犯罪行为,是具有明显地滥用职权肆意枉法的非司法行为。 现在让我们对蓬莱市公安局的侦查行为进行整体动态分析,可以看出本案实际上经过五个发展间段: 1、受理阶段公安局接到孙维家的报案后,由于公安暂时对案情不完全掌握,仅从这时的情况分析,蓬莱市公安局暂按诬告陷害罪来受理,该行为应属正常。 2、故意违法阶段该阶段包括两个步骤,一是呈请立案报告书前的审查,二是立案决定书前的审查。公安侦查人员对受理孙维家的报案材料通过了解审查后,应分析是否属实是否达到立案的标准和条件;有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有犯罪事实,而后再决定是否立案。本案的侦查人员在不符合立案标准的情况下,便报请领导申请对案外人立案,是显而易见的故意违法行为。审批立案决定书的负责人,是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最后一道把关人。蓬莱市公安局审批立案决定书的负责人在明显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就凭空对一个案外人和无辜人批准立案的行为,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第13条、第83条、第86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明显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所明确授权的行为,是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故意违法行为。 3、徇私枉法阶段自99年6月5日至9月30日,经过四个月对原告的非法侦查,蓬莱市公安局没有发现原告有犯罪事实。此时蓬莱市公安局撤销对吴强民的错误立案,对原告吴强min还没有造成太大的损害,而且原告也可以原谅。但是,蓬莱市公安局个别人员为了帮助孙维家达到"从政治上找不到修理原告的问题,可以从经济上找的目的",于99年10月1日突然搜查吴强min的住宅和办公室,10月5日对吴强民签发拘留证;使案件的性质发生了本质变化。公安的搜查和拘留的动机不是为了以揭露和证实犯罪为目的,而是借刑事侦查之名帮助孙维家查找原告是否有经济问题和所掌握孙维家受贿的材料及证据,达到帮助孙维家打击迫害原告的目的。这是严重违背《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111条、第61条、第89条和《公安刑程规定》第170条、第105条规定的枉法行为,明显不是刑事诉讼法所明确授权的行为,而是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徇私枉法行为,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4、帮助孙维家实施杀人犯罪阶段原告在逃避追杀和通缉的举报路上,始终采取与家人密码联络的方式,并且每周就换一个省或市住地;致使追杀的黑社会组织和非法追捕的公安无法找到原告。为了找到原告的下落,贪官又勾结公安伪造证据于2000年12月10日对原告发布了网上通缉令,并于2002年4月1日报公安部,又将原告列为A级逃犯全国通缉。法律规定被通缉的嫌疑人一旦逃跑,公安人员可以使用武器。由非法通缉原告的举动可以看出,公安发布通缉令的动机是帮助孙维家查找原告的下落,目的是帮助贪官杀人灭口或者是以"逃犯拒捕"的罪名开枪杀死举报人(原告)。蓬莱市公安局竟敢违背刑事侦查目的和宗旨对一个无辜之人和案外人签发拘留证和发布通缉令的行为,不仅是严重违背《刑事诉讼法》第123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2条规定的非法行为,而且是个别公安与贪官勾结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的行为。这一违法行为明显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所明确授权的行为,是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违法行为和徇私枉法故意杀人犯罪行为。 5、杀人未遂犯罪阶段贪官失去以"逃犯拒捕"的罪名向举报人(原告)开枪灭口的机会后,蓬莱市公安局又于2006年4月10日至5月5日将原告非法羁押在蓬莱市看守所内。《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刑事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或者撤销案件"。蓬莱公安二十四小时以内不但不释放原告反而故意羁押30天。羁押期间先后有4批杀手采取各种手段和方式对原告进行暗杀,原告狱中几次险些命丧黄泉。蓬莱市公安局将一个无辜之人和案外人非法羁押30天,其动机和目的就是个别公安为贪官暗杀举报人(原告)提供环境、地点及时间,这明显不是《刑事诉讼法》所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这种不法行为不仅是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是贪官与个别公安勾结实施故意杀人未遂的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被告的一切侦查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非法行为,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所明确授权的司法行为,是明显利用公权力配合第三人对公民实施迫害的具体行政行为。依照《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2款、第41条、第54条第2款第5项等规定,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蓬莱市公安局对wu强敏所实施的"刑事侦查权",是借刑事侦查之名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三、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害。作为蓬莱市财政局的主要业务骨干,吴强民在财政事业上曾连年被省人事厅或省财政厅及市县评为先进工作者,连续六年被记功、记大功、记三等功等;并在省以上刊物上发表十多篇有重要指导性的论文。wu强敏的工作业绩和品德,不但得到财政部门的肯定;也得到了社会的肯定;是省市县财政系统比较有名的业务能人和严于律己的工作者。然而,吴强民却因敢于批评揭露孙维家的腐败行为遭到孙维家的诬告陷害。赔偿义务机关蓬莱市公安局在没有审查孙维家陷害wu强敏的口供是否属实的情况下,也没有确凿证据能证明吴强民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便对吴强民采取非法搜查、通缉、拘留、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直接导致wu强敏10年多不能上班,不能回家,长期流离失所亡命天涯,所受的委屈和苦难非常人所能忍受;给wu强敏所造成的心身重大损害非金钱所能衡量。 冤案不仅给吴强民本人造成极大的伤害,也给wu强敏全家带来难以估量的伤害。wu强敏双方父母都已是年愈古稀并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的老人,得悉儿子被通缉拘留的消息后,几次昏厥过去,至今心灵留下难以弥补的创伤;wu强敏的妻子,更承受了冤案给家庭带来的巨大灾难;并被贪官逼迫提前下岗,身心都遭受到严重的伤害,一年多就变老了许多;wu强敏的儿子,是蓬莱市学生中成绩一直名列前茅的学生,因冤案使他成绩连年下降…。 在wu强敏10年的不断举报控告和寻求保护的路上,为了躲避非法追捕和追杀,平均每周就要换一个居住地。为了躲避公安对通迅工具的非法窃听,平均每通二次话就要换一个手机或话卡。致使吴强民不但在经济上遭到巨大损失,而且仍不断遭到迫害、残害、和暗杀;使wu强敏实实在在的九死一生。然而,这10年的艰难困苦漫长的维权上访路;却换来一张杯水车薪无人置信的2509.8元的赔偿书。原告认为这是显失公平的,是不足弥补原告的经济损失和心身损害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被诉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提出赔偿请求,法院应予一并审理解决"之规定,《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9条、第13条、第15条、第30条之规定,《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21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和(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50条等有关法规规定,原告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被告: 1、依法确认蓬莱市公安局对吴强民所实施的"刑事侦查权"是借刑事侦查之名,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3、由赔偿义务机关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wu强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4、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处理好wu强敏恢复职务的善后工作。 5、返还非法扣押的财产和物品。 6、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此致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原告):鲁蓬莱市财政局共产党员吴qiang敏 赔偿申请人(原告):鲁蓬莱市财政局共产党员吴强min 获得国家信访局开的10张盖红印的转办单 尊敬的温总理、山东省委姜异康书记: 你们好!我们全家10多人依法到北京及省市走访无数次(每月都到有关部门去,经过上百次的登记侥幸有10次没被贪官发现,获得国家信访局开的10张盖红印的转办单):要求公开质证证据和将拒收党费及停发工资的决定及理由与本人见面。燃而,就是这样一个简单的诉求却始终得不到答复意见,并让我们跑了10年多。贪官怕暴露伪造的证据和材料,对我们的诉求避而不答,操纵有关人员与我们玩起了躲猫猫及栽赃陷害我。贪官先是派一些妖女化装成上访的向我献媚,企图给我栽脏流氓罪。当阴谋被我识破后,又每天雇用一些人跟踪我,不管我走到哪个部门走访登记,都被跟踪当时消掉登记号。近期又在信访网上编造假信息,使我及亲属到国家信访局登不上记。贪官仅将我登记的号消掉或编造假信息使国家信访局拒折给我们登记还不满足,又勾结敌对势力(他们是一丘之貉)伪装成国内外名报记者以帮我报道为名引我和家人到外国大使馆或敌对人员处,或收买上访人员把敌对势力电话号码和邮箱说成是胡总书记的联系地址,让我们与这些地址联系;企图栽赃我与敌对势力有联系及对党不满或扣上反党的帽子。 举报贪官不是反党,贪官永远代表不了党!举报人在这里公开叫板贪官:你敢不敢当着领导和全国人民的面公开质证证据?我在走访无数次得不到答复后,万般无奈只好网上发帖暴光、举报、求助。燃而举报帖子发出后,又被贪官使用各种手段及利用公共权利通知网站将该贴删掉。同时贪官还指使有关专业人员控制或干扰我的电脑不让我网上举报和暴光,并使用高技术篡改我帖子内容栽脏陷害我。为防举报贴子再次被封杀,我只好用同音字或英文代替真名发贴;主贴发不上只好在回复栏发贴(如在中华网的户名叫天涯小草,通过二次编辑的方法在主贴楼下发表举报贴子。在这个城市网络发不上就跑到另一个城市发贴,而今我为举报贪官已跑遍大江南北百多个城市网吧发了上万次贴。 贪官使用上述手段见我仍不屈服,又再次威胁我你会自杀的。我在这里向领导和全国人民声明:在被通缉7年的苦难日子里我坚强的走出来了(通缉令编号:T),再狱中几次险被贪官按上自杀的名称命丧黄泉,经过九死一生我闯出来了;在被追杀10年的险情中,经过智搏和游击我斗过来了。我能有这样的坚强精神和毅力,靠的是对党和政府的坚定信念和求生的欲望。而今部份罪名已撤销,使我精神更加饱满和焕发,生活更加振奋和乐观;身体更加强状和健康。如再发生不测,那就是贪官又一次上演自杀和迫害所致。我在这里以一个老共产党员的身份再再次向党和全国人民宣誓:无论贪官如何栽赃陷害我、不管遭受多大的冤屈、都改变不了我永远跟党走及忠于党的信念和与腐败分子及敌对势力斗争到底的决心。我敬请全国人民关注此案。 我现在这里向领导和全国网民及专家呼吁和求助: 1.请求省委直接受理本案,回避和屏蔽烟台市委常委刘树琪的权利区。我的案件与刘树琪有关连,而刘树琪作为烟台市委常委又分管蓬莱市的信访,即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不会给我及时公证解决的,我请求回避。 2、请讨论利用公共权利封杀举报帖子是否违法? 3.请全国网民给我舆论支持并帮助我转发帖子传递给领导。 4.请求公开质证证据。问蓬莱市公安局你敢不敢把证据摆在阳光下让当事人公开质证?!全市人民在关注和等待回答(已等待多年了)! 5.请求对举报问题给一个答复意见,请求对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树琪依法立案。党中央反复强调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和规范执法行为。上访是既耗人力物力财力,又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的事情。从心里说,我们一万个不愿意上访。可是,我们不上访谁来给解决问题呢?我们申诉、举报、控告了10年多共发出6000多封次信和本人亲访上N次,却始终得不到答复意见或任何告知或信访三见面。而贪官却伪造材料向领导汇报说该案已经办结当事人满意,同时又威胁我如再告就劳教你两年。我们依法反映诉求几年不给答复,被逼无奈只好进京又说我们越级上访抓我们。贪官这是在故意制造不安定因素逼着我们上访,这也是我们无奈的选择。 举报人:鲁蓬莱市财政局共产党员吴强min吴qiang敏 请搜索贪官将举报人列为A级逃犯全国通缉和黑社会追杀或搜索举报信刘树琪"或搜索"请求对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树琪依法立案"几个字可见详细情
江苏天工集团改制遗留不稳定因素朱小坤将农民集体资产划入私囊 *天工集团实际控制人朱小坤被村民指责采用瞒骗手段,未经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却伪造了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分文未付便将数亿元农民集体股权划入私囊; *为了顺利实施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收购评估价款项较之实际资产价值大幅缩水,在这一资产侵占过程中,朱小坤一方面通过低估企业价值,降低交易成本、减少方方面面对于改制的注意力,另一方面,通过低估资产,减少豁免债务所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数亿元,逃避国家巨额税收; *当地农民辗转将问题举报到中纪委举报网站,但是2010年10月1日,江苏省纪委官员在天工集团受到朱小坤的盛情款待,是否暗示是另一场腐败的开始让人产生合理的怀疑; *当地农民因村里盖工厂而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如今集体企业又被朱小坤瞒天过海窃为己有,农民的权益遭受侵犯,群体上访事件从未间断,尽管当地政府采用高压手段,但不稳定因素至今依存。 天工国际(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HK00826)控股母公司为江苏天工集团,本是江苏省丹阳市后巷镇前巷村的村办企业,经过厂长朱小坤及全村农民的努力,在二十多年时间里,这个村办企业最终变成了资产数十亿的企业集团。 集体企业在发展壮大后本该反哺村民权益,然而后巷镇党委副书记、天工集团董事长朱小坤借助企业改制,使用瞒天过海的欺瞒手段,便将市值数亿元的集体资产据为己有。 事发之后,前巷村村民一直不断向各级政府机关反映情况,村民吴登红经该村35户村民授权,近几年数次赴京向有关部门反映当地农民权益受损的情况,此事在2009年曾引起香港与内地一些媒体的关注,在派出记者实地采访后,《时代周报》于2009年7月30日、《上海证券报》于2009年8月5日刊发了揭露真相的相关报道,《香港文汇报》的记者也参加了调查采访,但因朱小坤获悉后担心股票被香港联交所停牌,分两次与该报签署了总额63万元的企业形象广告协议,该报参与调查的记者故此被勒令终止采访并为此失去在该报的职业。 记者们在前往丹阳市后巷镇前巷村调查情况后发现,天工集团在集体企业改制并上市的过程中至少存在两个方面的重要问题: 一是天工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朱小坤被村民指责采用瞒骗手段,未经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却伪造了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分文未付便将数亿元农民集体股权划入私囊; 二是为了顺利实施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收购评估价款项较之实际资产价值大幅缩水,在这一资产侵占过程中,朱小坤一方面通过低估企业价值,降低交易成本、减少方方面面对于改制的注意力,另一方面,通过低估资产,减少豁免债务所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逃避国家巨额税收。 在记者深入调查天工集团的过程中,发现天工集团本身还存在着伪造批文、"套牌"等种种恶劣问题。 天工国际在港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披露,2003年5月30日,朱先生(即朱小坤,记者注)向前巷村村民委员会收购天工集团26%权益。2003年6月25日,朱先生与于女士(即朱小坤的夫人于玉梅,记者注)分别向前巷村居民委员会收购天工集团约63%及11%的股份。收购后,天工集团于2003年6月25日成为由朱小坤与于玉梅全资所有,其中,朱小坤应支付26%与63%的股权转让款,共计9293.63万元,招股说明书显示,在2006年5月28日前巷村村民代表大会上,村民"鉴于朱先生自1984年起向天工集团作出重大贡献,且天工集团在朱先生的领导下向前巷村作出社会福利供款,朱先生豁免支付该等对价"。因此实际上,朱小坤分文未付就拿到了天工集团89%的股权。 虽然招股说明书表示是前巷村村委会无偿将天工集团送给了朱小坤,但是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一个惊人的情况:不少参加了2003年与2006年两次村民代表会议的代表都对记者表示,他们根本不知道这两次会议审议的议案是将天工集团的股权无偿转让给朱小坤。 参加过两次会议的村民代表朱春福向记者回忆道:"2003年,朱小坤的下属严荣华(天工国际的董事、公司办公室主任)召集大家开会,表面上谈贷款问题。当时他说集体制企业没法在银行贷到款,个人企业却可以,因此希望大家签个名,把公司表面上转让给朱小坤。当时他强调,这只是形式上的,实际上厂是集体的,这是永远也不会变的。当时绝大多数人都没有想到会出现现在的私有化局面,大家不愿意得罪村民们赖以生存的大企业,因此最后大多签了名。到了2006年,严荣华又召集大家开会,说之前签的字不规范,大家再签一次。" 记者随后联系到的其他几位村民代表也都告诉道:他们在签字的时候并不知道将企业全部卖给朱小坤一家、并豁免朱小坤支付近亿元对价的义务。这些村民代表还告诉记者,他们根本没有看到过文件,名字都是签在一张白纸上的。这一点,从所谓村民会议形成的决议文件上也可以看出。此次会议决议分为三页,其中两页是正文,第三页是村民的签字页,该页明文标注着"此页无正文",因此从实际操作来说,村民确实是签在了没有文件内容的空白纸上。 "我们怎么可能把自己村里企业的股权白白送给他朱小坤呢?"村民们这么反问记者。 记者们同时还了解到,所谓的村民代表,并没有获得前巷村村民的选举与认可。该村村民表示,该村从来未选举过村民代表。记者采访了后巷镇党委书记,询问有关前巷村村民代表选举的情况,并要求提供当年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而按规定须在镇民政科备案的代表名单,之后记者收到的却只是采访当天临时打印的一份名单,后巷镇政府根本无法出示备案档案的原件或扫描复印件,这确实证实了村民反映该村从未选举过村民代表的说法。 天工集团的股权从农民集体所有变更为个人所有,期间的确经历了一场令朴实的农民无法理解的复杂过程。 早在2002年,为界定天工集团资产产权及股权结构设置,天工集团对当时的整体资产进行了评估,根据丹阳市后巷镇政府后政发【2002】53号文,天工集团在扣除纳税准备383.83万元之后,尚余净资产9747.25万元。其中2817.16万元竟直接界定为朱小坤所有,占集团总资产的26%。 2003年,前巷村召开了一次重要的村委会,经过26位村民代表的"授权",前巷村与朱小坤夫妇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将村里持有的74%股权也悉数转让,并约定在此协议签订的10日内受让人以货币形式一次性付清转让款。但是,此后这些转让款根本没有到位。 到了2006年,天工国际开始了引进外资AIG的相关谈判,并谋划在香港上市。"当时上市方面的法律专家认为天工集团此前的改制有比较严重的问题,包括26%股权直接界定给朱小坤、引用的评估报告已经过期、2003年的股权支付款到2006年还拿不出付款的凭证等等,这些都是隐患,因此重新制定了转让方案。"一位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 2006年村委会的股权转让决议证实了这位知情人士的话。2006年5月28日,村委会决议认为2002年底,后巷镇政府对天工集团的产权做了界定,将天工集团26%的股权界定为朱小坤所有,但由于产权界定存在不尽完善之处,镇政府让朱小坤支付天工集团26%股权对价,即2916.96万元。正是这一份决议豁免了朱小坤支付89%股权对价的义务,按照决议的界定,这部分股权价值计9293.63万元。 2003年村委会将剩余74%股权转让给朱小坤(63%)、于玉梅(11%)夫妇时,根据的是天工国际最初的出资额,转让款为6826.21与1191.87万元。根据当时的协议,股权转让款需在10日内付清。但是直到2006年,除了于玉梅的1113万元支付了之外,朱小坤的转让款分文未付。即便就是于玉梅的1113万元转让款,也在支付之后随即又被"借"了回去,前巷村委会实际上分文未得。 当2006年村委会再一次将这笔股权转让给朱小坤于于玉梅两人时,参照的价格竟然还是三年前的资产价格,且根据2003年时天工集团的资产值又下调至6376.67万元与1113多万元。 朱小坤实际上获豁免支付的集体资产价值当时已经远不止这9293.63万元。根据江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2006年8月20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截至2006年6月30日,仅是天工集团控股的天工工具公司净资产的评估值即为人民币2.25亿元,而当时天工集团旗下还有注册资本已上亿的天工爱和特钢资产。根据公开披露的天工国际招股章程,截至2006年底,刚刚从天工工具脱胎而来的天工国际所有者权益已达到5.44亿元,天工集团对天工国际的权益其时便已非常可观了。 当时天工集团正在与AIG商谈注资事宜。据了解,谈判从2006年初便已开始,到当年5月朱小坤从村委会无偿受让股权时,双方的谈判也早已露出雏形。2006年3月,根据当时草拟的一份AIG投资意向书,AIG以3000万美元注资到天工集团旗下的天工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仅能获得30%股权。如此测算,到了2006年5月28日这天,天工集团的总资产怎么才值1亿多元人民币?实际的情况是,在朱小坤将天工集团子公司天工工具的股份卖给AIG时,单这一控股子公司的作价便近10亿元人民币。天工集团的股权所有者朱小坤在短短3个月时间里,便实现了资产的低买高卖,空手套白狼的全过程。 暂且不追究朱小坤侵吞农民集体资产究竟价值几何,在巨额集体资产被豁免支付对价、转为个人资产的转变过程中,按照朱小坤实际获得的资产价值进行计算,朱小坤需要向国家缴纳数千万甚至是数亿元的个人所得税,但朱小坤至今没有缴纳分文税款,这是不争的事实。 不仅如此,天工集团本身历史问题重重,天工集团的前身天工实业总公司为套牌而在2000年进行更名便是一例。 1995年,江苏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95)苏经贸贸字第707号《关于赋予江苏天工实业总公司进出口经营权的通知》显示:外经贸部【1995】外经贸政审函字第1488号《关于同意江苏天工实业总公司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复》同意天工实业总公司从事进出口业务,明确表示这些业务包括:企业经营本企业资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等商品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承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及开展"三来一补"业务。江苏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95)苏经贸贸字第707号文还明确规定"企业不得擅自更改企业名称、扩大经营范围,如需要更改名称和扩大经营范围,必须报外经贸部批准。" 但是到了2000年,江苏天工工具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于4月18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却做了一个惊人的决定,董事会决议显示,"会议就经营进出口业务权由江苏天工实业总公司更名为江苏天工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讨论",而最后形成的决议则是"全体董事认为为便于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往来,一致同意经营进出口业务权由江苏天工实业总公司更名为江苏天工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后企业的债权、债务及原经外经贸部批准的经营范围和进出口商品目录不变"。 由于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8)外经贸政发第874号文《关于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各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地方进出口企业更名等事项的通知》地方各类进出口企业的更名的审批可由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完成,因此2004年的4月24日,江苏省外经贸委很顺利地便批准了公司的更名申请。 但是,天工工具股份的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文件、证件目录则显示,在这次更名时,相关提交文件仅有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原批给天工实业总公司进出口经营权的外经贸部的批文以及省外经贸部的通知,并没有天工工具变更经营范围本应有的外经贸部批文。 实际上,江苏天工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早于1997年改制成立,其控股股东正是天工实业总公司。而天工国际的招股说明书也明确显示,直至2003年,本该已经更名为天工工具股份公司的江苏天工实业总公司依然存在,而此后该公司又变更为天工集团,成为天工工具的控股股东,并通过控股天工国际而控制着"孙公司"天工工具,因此很显然,天工实业总公司2000年再更名为天工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既无必要,也没有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后果,但正是这一次更名使得天工工具股份成功"套牌"。 除"套牌"之外,天工集团还有假造政府批文的问题。在天工工具股份公司1997年改制成立之前,天工工具公司就一直长期存在,1997年,在江苏天工工具股份公有限公司的情况公告书中,公司明确表示公司的成立经江苏省体改委,苏体改生【1994】416号文件批准,然而这号文件可能是天工方面伪造的,因为在江苏省档案馆查不到该号文。据相关发改委权威人士告知,不仅当年体改委的文件号根本没有达到416号之多,而且从此文件来看,断然不会出自体改委之手。因为细看此文件,不仅语句不符合体改委发文惯例,甚至连抄送、抄报都没有,而如此重要的审批文件,至少应抄送工商局等单位备案,但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到的江苏天工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中,明确指明了该公司成立是经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1997】70号文成立的。 实际上,造假的可能并不止这一份文件。在那份或系伪造的苏体改生【1994】416号文中提到,这一文件的批复是针对镇江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的镇体改【1994】49号文《关于组建江苏天工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的请示》作出的,但记者调查后发现,当年确有此49号文,但此文为《关于江苏省句容金猴机械集团升格为"江苏金猴机械集团"的请示》,与天工集团毫无关系。 由于有了这两个可能是子虚乌有的文件,天工工具股份公司的部分股权得以在丹阳产权交易所挂牌上市融资,此后这部分股权的处理、回购问题一直遗留至今,至今仍有不少持股者正在为此维权、上访不止。 由于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得不到解决,天工的上市问题一度搁置。因此,2006年、2007年,天工方面为此再出狠招,两度控告其中的一位持股股东,2007年,更缺乏逻辑地使当时已经根本没有了天工工具股权的丹阳市永强塑料制品厂去控告当时的一名持股股东,要求讨回早已不属于永强而属于天工集团的股份。根据当时的法院记录,原被告双方厅外和解,而法院的判决记录上也签有原被告双方的姓名。但是被告股东却对记者信誓旦旦地坚称,他从未领到判决书,更无从在判决记录上签字。 但无论如何,正是因为有了这样一份匪夷所思但又对天工来说极度重要的法律判决,天工国际终于在香港顺利上市,实现了天工长久以来巨额融资的梦想。 所有问题的关键在于,作为一家资产不过数十亿的公司,如何能顺利完成那么多惊天动地的大事? 就在朱小坤侵吞集体资产之事败露后,朱小坤采取的"危机公关",让人惊叹。在土地被天工集团多次征收之后,前巷村的大部分村民目前已经处于无地耕种的状态,都在天工集团处打工,而在媒体登载此事相关文章之后,部分接受采访的村民或村民家属便被"规劝"回家待业,按照天工方面的说法,等他们将这些受采访村民的思想工作做通之后才能再去上班。 更为恶劣的是,在此事经新华社所属的媒体曝光之后,被采访对象竟遭到朱小坤以及当地政府、司法机关联手打击报复,被通缉、逮捕,村民吴某更是在媒体报道刊登当日,便遭立案调查,案由是所谓"重婚罪",然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重婚属自诉案件范畴,如果没有涉案原告主动提起诉讼,是不能立案的,就是这样一个"不告不立"的案件,却惊动当地的执法机构,在媒体报道了朱小坤瞒天过海取得天工国际的当天,当地公安部门便在网上通缉吴某,并派出大量警力抓捕被疑与吴某有染的女子,并予以拘留,并于此后数月,四处通缉吴某。近日吴某因此罪名被抓获,被关押于丹阳市公安局看守所受尽折磨22天后才获"取保候审"。之后,在中国青年报记者的关心下,为防止问题被曝光,江苏省公安厅、丹阳市公安局在三天之内就撤销了网上的通缉。 更有甚者,为了掩盖事实,天工国际竟然伪造了新华社所属媒体的印章、公函,散发给转载报道的网站、媒体,要求删除有关报道,理由是该报道涉及的事项不属实、存在争议。香港《文汇报》的资深记者去年七月二十一日被勒令停止采访、马上返回香港,因为同日《文汇报》头版刊登了天工国际花了十三万元卖的形象广告。该资深记者忍辱负重,当天与其他记者一道,通过与村民代表召开座谈会,终于掌握了朱小坤瞒天过海骗取村民签字获得决议,巧取豪夺集体资产的证据。 就在媒体报道后不久,镇江市人民政府依然在2009年8月10日发布镇政复【2009】19号文《关于确认江苏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改制合法有效的批复》,其中表示收到丹政请【2009】21号《关于确认江苏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改制合法有效的请示》,并确认这一企业改制合法有效、不存在争议。在天工职工大会上,朱小坤公开宣读镇江市委书记发送给他的短信,称记者是几只飞来飞去的苍蝇,反不了天。丹阳市委书记多次协调公安、检察、法院,要求全力维护朱小坤。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政府面对显而易见的事实,如此不遗余力、甚至是无视党纪国法,来百般袒护朱小坤? 在农民土地悉数被征用,农民集体资产被侵吞,对朱小坤如此行径,当地政府、司法部门为何不闻不问,甚至通过司法权力对待维权的村民,村民的权益该由谁来维护?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地群众坚持不懈的努力没有停止,将本文中所述事实交中纪委的举报网站,在之后的一年时间里,每每上网查看,都是举报已经收到,请耐心等待。但是就在今年的10月1日,江苏省纪委的部分官员成为了朱小坤的座上宾,使人对最后的堡垒值得信赖产生合理的怀疑。众所周知,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中纪委势必会将村民的举报转回江苏处理。江苏省纪委官员在长假期间作客天工集团,猫与鼠结伴,让人对中纪委、江苏省纪委的廉洁性不能不产生怀疑。 尽管此事件在当地没有引发恶劣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然而这一事件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村民以及知情者内心丧失了对于党和政府的信赖。作为受党教育多年、一生从事新闻工作的新闻工作者,急切的希望中央领导予以关心,查清事实,严肃法纪,惩治腐败,处理渎职官员,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以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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