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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监委发布《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3月1日实施

时间:2012-02-25 16:14来源:勾引你 作者:素素 中国法律网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月15日发布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指出,自2012年3月1日起,认证机构对新申请有机产品认证企业及已获认证企业的认证活动均需依据新版认证实施规则执行。规则明确,认证证书被注销或撤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恢复。

  “规则”规定了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国家认监委的批准。有机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执业注册资质。

  “规则”明确,听听 债权。根据所申请产品的对应的认证范围,认证机构应委派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查员组成检查组。每个检查组应至少有一名相应认证范围注册资质的专业检查员。对同一认证委托人的同一生产单元不能连续3年以上(含3年)委派同一检查员实施检查。

  现场检查时间应当安排在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加工的高风险阶段。因生产季等原因,初次现场检查不能覆盖所有申请认证产品的,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实施现场补充检查。应对生产单元的全部生产活动范围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多个农户负责生产(如农业合作社或公司+农户)的组织应检查全部农户。应对所有加工场所实施检查。需在非生产、加工场所进行二次分装/分割的,也应对二次分装/分割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以保证认证产品的完整性。

  认证委托人的生产加工活动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不予批准认证: 提供虚假信息,不诚信的;未建立管理体系或建立的管理体系未有效实施的;生产加工过程使用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产品检测发现存在禁用物质的;申请认证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或)标准强制要求的;存在认证现场检查场所外进行再次加工、分装、分割情况的;一年内出现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撤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未在规定的期限完成不符合项纠正或者(和)纠正措施,或者提交的纠正或者(和)纠正措施未满足认证要求的;经监(检)测产地环境受到污染的;其它不符合本规则和(或)有机标准要求,且无法纠正的。

  “规则”还要求,认证机构应当每年对获证组织至少实施一次现场检查。认证机构应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种类和风险、生产企业管理体系的稳定性、当地诚信水平总体情况等,合理确定现场检查频次。同一认证的品种在证书有效期内如有多个生产季的,则每个生产季均需进行现场检查。此外,认证机构还应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每年至少对5%的获证组织实施一次不通知的现场检查。

  “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获证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强制要求或者被检出禁用物质的;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了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地(基地)环境质量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委托人未采取有效纠正或者(和)纠正措施的;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对相关方重大投诉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获证组织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 获证组织不接受认证监管部门、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撤销认证证书的;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分为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应当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及其唯一编号(编号前应注明“有机码”以便识别)、认证机构名称或者其标识。

  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机构应当通知并监督获证组织停止使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暂时封存仓库中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相应批次产品;获证组织应将注销、撤销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未使用的标志交回认证机构或获证组织应在认证机构的监督下销毁剩余标志和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包装。必要时,召回相应批次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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