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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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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能否分得土地补偿费?

时间:2012-03-02 04:25来源:渔民 作者:动车组2009 中国法律网

 一、案情
  王某出生在某市郊区的农村,父母均系农民。2000年9月,王某考上大学,其户口也由农村随其迁出入校。在读大学期间,王某原籍所在地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了部分土地,征用单位向王某原籍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村小组)支付了土地补偿费。村小组将土地补偿费分配给了村民,王某未能分得。王某遂以该村小组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村小组按村民同等待遇给付王某土地补偿费。

  本案在审理中,有二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考上大学,已经将其户口迁出,并且由原来的农业户口转变成了城市户口,其不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所以,王某不能分得土地补偿费;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虽然将其户口迁出原籍所在地,但其仍然是以原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所以应当分得土地补偿费。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二、争议

  本案的焦点是:王某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果具有,王某即享有分得土地补偿费的权利;否则就不享有分得土地补偿费的权利。笔者认为本案不能以王某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其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唯一标准。而应以是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辅以户口来判断。王某上大学,法制手抄报。将户口迁出原籍所在地,虽然丧失了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但并不当然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为王某从出生到生产、生活,即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其自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听说破产债权申报书。这是不争的事实。即使王某上大学,其还仍然是以原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所以,王某应当分得土地补偿费。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征用,尤其是在城镇的边缘地区建设用地需求较大,征地也较频繁。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其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就土地补偿费发生纠纷的情形大量而普遍存在。这类纠纷涉及农民的根本利益,因而具有矛盾激烈、难于化解的特点。正确处理此类纠纷,对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分配。这是由土地补偿费的性质所决定的,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不能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是解决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基本前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标准问题,是我国现行法律上的空白点,也是法学界的一个长期争论而悬而未决的问题,尽管很多法律都提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其成员如何来确定,却缺乏统一的明确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三种主要的做法。其一是采取单一标准的方法,即以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依据。第二种做法是采取复合标准的方法,即以户口标准为基础,辅以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来判断。第三种做法是根据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形成的事实作为判断标准,看着债券收益率。即必须与本集体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管理关系,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合理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问题,我们认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作出科学的分析。以历史的角度考察目前我国农村经济组织的形成和存在形式,是历史发展的结果。我国传统上的农耕社会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自然共同体生活格局,是我国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和继续存在的基础。这种自然共同体具有两个方面的重要特征:一是集体经济组织是由较为固定的成员组成的具有延续性的共同体。其内部具有熟人社会的乡土特色;二是集体财产(主要是土地)是全体成员赖以维持生计最基本的保障。这种保障功能正是维系特定范围自然共同体的物质基础所在。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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