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上海某服装公司在重庆某知名百货公司设立专柜经营服装。货款统一由百货公司收取。两公司每月结算,由服装公司向百货公司开具发票后,百货公司将款汇入服装公司帐户。2004年8月服装公司撤场,结束在百货公司的经营活动,并与其公司员工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将8月份应收货款转让给该员工。后该员工将其与服装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和8月份货款发票以特快专递形式邮寄给百货公司。百货公司收到邮件后仍按惯例将款打入服装公司帐户。该员工以债权已转让给自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 债权。要求判决百货公司向其付款。 争议焦点: 1、债权转让协议等于债权转让通知书吗?原告认为:债权转让协议的内容很明确,就是服装公司将债权转让给自己。《合同法》规定债权转让只需要通知债务人即可,并不需要债务人同意。百货公司收到债权转让协议即产生债权转让的法律后果,百货公司不应当再向服装公司付款,百货公司违反合同法规定应当自己承担不利的后果,尽管其已经向服装公司付款,但仍不能免除向自己付款的义务。我方认为:债权转让协议不等同于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协议是约束债权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协议,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该协议对百货公司没有约束力。服装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否能够得到履行取决于该协议双方的意志,即即使双方签订了该协议,服装公司仍有不履行该协议的可能性。百货公司未得到服装公司愿意履行该协议的指示(债权转让通知书),因而向服装公司付款是正确的。 2、债权转让通知应当由谁发?原告认为:债权转让通知由谁发并不重要,只要送达即可。我方认为:债权转让通知必须由债权人发出。理由是转让债权是债权人的权利,受让人没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因为他对债权没有处分权。尤其在本案中送达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债权转让通知而是一份协议。如上述理由,债权人是否愿意履行该协议只能由债权人来表示,不能由受让人来表示。因此,债权转让通知必须由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而不应当由受让人送达。受让人送达的债权转让通知无效。 案件结果:原告向法院撤回诉讼请求。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商务活动中每一项行为都必须谨慎小心,做到有理有据,否则不明不白赔了钱还输了理,岂不冤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