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天,湖里区南山路某小区的两位业主将业主委员会告上法院,要求公布自其成立以来的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全部决定、表决和公章使用记录,以及小区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情况。 据了解,该起“业主知情权”纠纷在我省尚属首例。 业主对业委会财务收支有疑义。听听大学生创业人物。业主诉称,小区业委会于2009年3月份成立以来,长期不对其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公示。在业主多次催促下,业委会才在今年2月份公布了“2009年7月份至2010年2月份开支情况”。 结果,业主发现该份“开支情况公示”不但存在隐瞒真实收入、不完整的问题,且从已经公开的部分账目中可以看出业委会存在擅自将公共维修金挪作他用等违反《业主公约》与《业主委员会章程》的情形。比如,2009年7月私下收取外墙广告费未入账;2009年10月中秋节活动收取物业公司赞助费却只入账部分款项,当月还支付小区老人协会慰问金若干;2009年10至11月期间对全体业主共有部位进行违章搭盖并出租获利, 债权。为此支出费用;2010年2月支付小区老人协会活动经费。 所以业主认为,业委会没有征求包括他们在内的大部分业主的意见,创业资金。上述款项应返还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为了进一步得到证实,业主向法院申请就业委会的财务账目进行会计司法鉴定,对业委会自成立以来的全部账目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反《业主公约》与《业主委员会章程》关于业主委员会财务制度规定的情形作出鉴定结论。 业主还指出,业委会未经业主大会决议,擅自决定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及《业主公约》与《业主委员会章程》,已经侵犯业主的合法权利,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