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危机引发了大量诉讼纷争。法院作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国家机关,如何充分履行职能、围绕大局、能动司法,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和优质服务,是当前面临的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本文以此为题,进行了一些调查与思考。 一、坚持能动司法,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实践与探索 2008年以来,受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大量矛盾纠纷涌入法院,法院收案数以40%左右的速度增长。面对艰巨的司法任务,我院紧紧围绕区委“保增长、促转型、强区块、增活力、重民生”的要求,不断强化服务大局意识,积极发挥司法能动作用,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化解纠纷,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对经济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深入调研,及时制定应对之策。为摸清企业经营情况,我院组织中层正职以上领导干部深入企业调研。调查显示,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导致一些企业出现了销售收入下降,盈利空间缩小,资金周转紧张,生产经营困难等新情况新问题,进而引发了许多诉讼纷争。一是商事案件收案总数增幅明显。2009年上半年,法院新收商事案件同比上升45%,其中因资金紧张产生的借款合同纠纷增长31.5%。二是涉及同一债务人的诉讼案件集中涌现,呈现出多米诺骨牌效应。企业间互相担保现象比较普遍,一家企业破产可能涉及多家企业资金链断裂。三是扩大内需政策实施中的纠纷开始显现。一批改善民生、涉及交通等基础设施的政府主导性项目涉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工作,引发出一些新的纠纷。四是民商事纠纷诱发的刑事案件增多。因债务纠纷引发的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暴力催讨、非法侵入债务人住宅等犯罪案件增幅明显。五是部分民商事案件疑难复杂程度提高。同时由于不少民商事法律如公司法、物权法、破产法等实施细则还不够健全,法律适用难度增大。 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我院认真贯彻区委关于“保增长、促转型、强区块、增活力、重民生”的要求,把司法服务经济作为首要任务,不等不靠,积极主动应对。认真分析新形势下企业在司法视野中面临的各种问题和困难,并帮助企业根据法律规定研究制定平稳渡过金融危机的应对措施。制定出台了《关于积极应对宏观经济环境变化,为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增长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关于充分履行审判职能为全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关于为进一步加强拓市场促调整保增长工作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完善机制,打造化解纠纷的快速通道。为提升司法工作保障水平,我院从完善审判工作机制入手,整合力量,打造司法化解纠纷的“快速通道”。 一是建立重大纠纷定期分析、报告制度。明确对因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的融资信贷、消费信贷、投资理财、房地产、企业破产兼并、劳动争议以及群体性、连续性纠纷案件,实行专案报告制度。如宁波泰和再生资源金属有限公司系列劳动争议纠纷,因公司负责人弃业避债,引发几百名职工多次上访、闹访,还有一些债权人企图哄抢企业财产,我院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区委政法委报告情况,同时引导职工和债权人依法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进行维权。在各方的努力下,几百名职工的劳动报酬得到及时发放,企业债权债务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二是建立案件审理的统筹协调机制。明确立案、执行及不同审判部门之间在受理、审理同类案件时,要加强信息传递、法律观点的沟通和法律适用的协调统一,做到立审兼顾、审执兼顾。对一些诉讼涉及到几地法院受理的企业,及时请示上级指定集中管辖,以便统一裁判标准,确保审理公正和社会稳定。今年,先后对宁波杉杉儿童用品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系列案等4件案件,经向市中级法院请示,由我院集中管辖,保证了案件裁判标准的统一和债权人的平等受偿。 三是建立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明确要求各业务庭要提高对各类敏感问题发展趋势的预测能力和疑难复杂问题的处理能力,对可能会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赴省进京闹访事件或其他恶性事件的苗头,要及早发现并充分做好防范工作。对于 债权。法院先后建立了应急处理机制和处置预案,根据审判、执行中得到的信息,及时向区委、区委政法委和上级法院报告,积极与有关职能部门沟通和协调,努力将群体性纠纷引入诉讼渠道妥善处理,有效避免了不稳定事件的发生。 (三)能动司法,帮助困难企业化危为机。坚持从有利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用足、用好司法手段,帮助企业排解困难,重新获得发展。 一是把诉讼程序的稳定性和适用程序的灵活性相结合,建立涉经济发展案件处理的“绿色通道”。对于受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引发的企业倒闭和歇业、合同纠纷、融资借贷以及涉及重点项目建设的案件,打破常规,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做到快立案、快保全、快审理、快执行,并通过巡回审判、简易程序、预约开庭等方式,依法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如在重点项目推进落实中,对于拆迁受阻而诉诸法院执行的案件,我院积极与上级法院和相关部门联系,耐心做好群众工作,依法予以先予执行,保证了重点项目如期推进。 二是把司法手段的刚性与思想工作的柔性相结合,慎用、善用司法强制措施。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坚持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兼顾、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的原则,慎用、善用司法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扶持、帮助企业度过难关。对资金周转暂时有困难,但尚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坚持“放水养鱼”、“留出路、给活路”,在做好债权人工作的基础上,积极采取活查封、反担保等灵活方式,尽可能不冻结、划拨流动资金,尽可能不拍卖、变卖厂房、设备,避免因司法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不当,而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或导致企业倒闭停业。如在处理我市生猪养殖龙头企业——宁波天童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期还债,债权人要求拍卖其养殖的三万余头猪,这等于要求法院宣告该公司破产。我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资金链断裂是暂时的,只要假以时日,并经营得当,还可以恢复偿债能力。我院及时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达成了分期还债并由法院监管其资金流动情况的协议,既使原告方债权得到保证,又使被告方重获生机,实现了双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