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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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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咨询

时间:2012-04-07 18:34来源:善变小煮妇 作者:沂西阿华 中国法律网

尊敬的律师: 您好,我是湖北武汉的一普通居民,想咨询下合法性问题,希望得到帮助,了解具体操作流程。 我平时喜欢上网,在2010年看到北京知名大学教育网招商,教育网校长也在电视上看过。带着崇拜的心情与2010年12月和其签订加盟,负责其在河南的业务推广,并交纳10万元整加盟费。 回河南后,我拿着加盟手册,联系当地学校,教育局,发现该项目实际没有正规合法手续,很难开展工作,又按北京总部指导坚持了一年时间,效果不理想,产品没人买。租写字楼,找学校关系又花了大概10万元。 2012年1月,xx有限公司合同到期,不退还10万元加盟费并停止技术支持。我开始仔细看我们签订合同,咨询有关法律工作者,才知道该合同违反国家相关强制性法规,并直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属于不生效合同,要求北京该教育公司退还加盟费并赔偿损失。 补充说明:签订合同对象为xx科技有限公司与本人,内容为学习网项目合作书。 合作书写明10万元为货款,即网上学习卡货款。 并附带法人代表给我的学习网经营授权书,还有10万元发票,发票内容为服务费。 我根据《》,发现该公司所签合同不合法,不成立。 相关法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自主创业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不成立四点理由如下:独特卖点开辟茶界新蓝海。    1我在北京市工商局查询到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并没有互联网和相关业务。未取得相应许可证即从事经营性网站业务,网站也未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应属于无照经营。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列举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的五种违法行为,也就是无照经营的五种表现形式,其中第五条:(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经营性网站备案管理办法》总则第四条:第四条北京市行政区划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开办的经营性网站,应当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经营性网站应该取得相应许可证。国家明确规定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北京公司无视国家法规,作为经营性网站未取得ICP证,以北京知名网络学校名义进行招商活动, 债权。因为该学习网站的不合法,直接导致我们签订互联网产品无法正常履行,一旦按合同要求进行经营活动,我就会触犯法律。该合同应视为。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3北京该教育科技公司所经营网站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未取得电信增值业务许可,导致一年中我方无法正常营运,没有相应许可证,本地电信部分不愿意合作推广,学校不愿意合作,无法履行。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电信业务许可   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   电信业务分类的具体划分在本条例所附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列出。 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八)互联网信息服务; 4本人于北京该教育科技公司合同明确规定了授权商标,培训手册,加盟首批货款,符合性质,受到《商业管理条例》的法律约促。该条例要求公司要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我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到该教育科技公司未备案。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 我的疑惑是现在我应该请律师要求退回货款,赔偿损失吗?胜算有多大? 有的朋友说如果对方以独家代理制辩护或者以管理性强制规定不得作为合同不合法证据辩护。是不是很难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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