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债权债务常识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债权 > 债权债务常识 >

我们该如何对待“钉子户”?

时间:2012-04-07 20:43来源:启航 作者:优雅老去 中国法律网

  十多米宽的车道却有一小段因一所民宅的存在,宽度突然“缩水”近一半,这是梅界路上的一道奇特“情景”。据悉,房主和建设部门因补偿价未谈妥而不愿搬迁。

  对“钉子户”不能一味忍让

  近些年来,在国家和一些地方重点工程建设及城区改造中,不时会出现一些所谓的“钉子户”。他们抱着“国家的钱,不要白不要”的心理,向工程建设部门索要高出房屋几倍的高额赔偿金,不达到目的就赖着不搬。此种行为,已形同要挟乃至敲诈勒索,不仅给工程建设部门造成困扰和障碍,也严重损害了国家和公共利益。上述报道中的 “钉子户”,就是一个典型。

  工程建设也好,城区改造也罢,凡是涉及到居民住宅拆迁,就必须尊重动迁者的私有财产,这是不容置疑的。而国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动迁户合理的补偿,正是体现了这种尊重。但是,这种尊重不是对动迁户漫天要价行为的一味迁就,也不是对“钉子户”妨碍公益性建设行为的过分容忍,更不是政府对“钉子户”趁火打劫行为所表现出来的束手无策。总之,对居民私有财产的尊重应该是有底线的,决不能以牺牲国家或公共利益来体现对私有财产的尊重。

  因此,对于那些以拆迁为筹码,阻挠工程进度、损害公共利益的 “钉子户”,政府不能总是一味地忍让或满足他们不合理的要求;或牺牲公共利益放弃拆迁计划。如果自认为给予动迁户的补偿是合理的,但动迁户就是不答应,就应该通过法律程序去解决。让权威机构和专家来评估房屋价值、补偿数量等等,在不损害动迁户利益的同时,也兼顾公共利益。如果法院判决后,动迁户仍拒绝配合,就必须采取措施强制执行。否则,在以后的工程建设及城市改造当中,难免还会有更多的“钉子户”及公路“缩水”之类尴尬事情发生。(程绍德)

  不妨引入制度化协调机制

  在保障个人不动产方面,《物权法》给予了极大的支撑,但同时也明确,“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出现矛盾纠纷时,我们是否有一整套制度化的协调机制?

  首先,其实办厂项目。是否有一个公平公正的博弈平台,让建设方与拆迁户得以展开利益博弈?其次,“钉子户”漫天要价时怎么办?按照清华大学教授秦晖的说法,这时应该由中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说了算。

  如果拆迁户还不能接受,仍坚持漫天叫价,那怎么办?接下来,就要进行替代性方案论证,如果替代方案论证也认为不行,公益必须要这个地方,那么在走完这些程序以后,可以实行国家最终定价,按照公平、合理的价格来给予拆迁补偿。

  引入如此繁文缛节或许费时费力,但正因为有了这样的程序,拆迁公正方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总而言之,职能部门尽量把拆迁工作做实做细,尽量做到公平公正,做到以人为本,充分尊重拆迁户合法权益,那么,即便“钉子户”漫天要价,即便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出现冲突,也能妥善解决、实现“双赢”。(莫送弟)

  为“钉子户”让路,也是社会进步

  珠海梅界路上的这家“钉子户”固然相当扎眼,有碍观瞻不说,想必也为广大司机所抱怨。但是,道路最终为“钉子户”让路,“钉子户”最终得以保全,未以“公共利益”为由遭遇强拆,其实未必不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所谓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其实都是相对而言的,简单地用公共利益来凌驾于私人利益之上来说事儿,其实并不能代表天然正义。说白了,所谓公共利益不过是所有私人利益的总和罢了,每个个体的私人利益其实都是公共利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从这个角度来看,即便是为了公共利益的拆迁也并不能凌驾于每个业主的私人利益之上。

  事实上,类似的道路因业主不同意拆迁而不得不改道甚至绕道的情形,在国外也同样不乏先例,甚至也并不鲜见,对于私人利益乃公共利益一部分的尊重与体认,由此可见一斑。基于上述视点,“钉子户”固然会对一些工程项目的开展造成不便,但是,工程项目为“钉子户”让路,以及对于“钉子户”权益的尊重,却不失为文明与进步的体现。(吴江)

  拆迁和维权,都应该依法进行

  梅界路上出现珠海“最牛”钉子户,这并不是什么坏事。它说明,随着社会法治的进步,尤其是物权法的实施,我们的社会法治环境已越来越和谐与健全,创业项目。政府依法行政意识在日益提高,对个体权利和公民私有财产越来越尊重,而物权所有人,也更加懂得如何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利。

  不过也应该看到,物权法虽然确立了私权保护原则,但这并不是说,私有财产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神圣不可侵犯。实际上,世界上没有绝对不可侵犯的财产,包括公民的私有财产。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或征用私人的财产,这一点,在物权法中也有体现,即“物权具有对任何人的不法侵害的排斥力,但不具有对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抗拒力。”

  具体而言,梅界路是城市公共基础设施,是涉及到老百姓利益的公共工程,那么,在政府部门做出公平补偿的前提下,个人财产权就应该向基于公共利益和正当程序的公权力做出必要的让步。

  滥用权利不受法律保护,无论是拆迁,还是维权,都应当依法进行。一方面,政府要依法办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好职权;另一方面,拆迁户主张民事权利,也要符合公平正义、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原则。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