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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起抢劫案件的辩护意见作者:李彦华 时间:2012-03-07 2011年11月,我接受被告人王某父亲的委托,担任其涉嫌抢劫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到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复印了公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及公安机关的侦查卷宗材料。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意见书中指控被告人王某等4人在科尔沁区作案5起,王某涉案金额6000余元,起诉意见书认定为共同犯罪,未对被告区分主从犯。5起案件中持刀抢劫一起,造成被害人九级伤残,附带民事赔偿要求余元。阅卷之后,我积极与被害人联系,开庭之前,通过王某的家属给被害人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为被告出具了谅解意见书。听说债权法 英文。 通过阅卷,我发现,被告人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辅助的作用,按法律规定,应认定为从犯。随后的开庭过程中,我在法庭提出了该辩护意见,并指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可以从轻处罚,相比看注册资金印花税。另外积极给予被害人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应给予为从轻处罚。同时辩护人认为,王某的犯罪行为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得到惩罚,但被告人年龄小,法律意识淡薄,未能意识到其行为后果的严重性,系初犯、偶犯,能够自愿认罪,具有多项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法庭依据我国刑法中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其从轻处罚,已到达到感化教育的目的,促使被告人迷途知返,浪子回头,早日回归社会。 2011年12月17日,科尔沁人民法院依法下达了(2011)科刑初字378号判决书。法庭采纳了包括王某系从犯等辩护意见,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上诉期内我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他表示服从判决,不提起上诉。看到被告人稚气未脱的脸庞,心情很复杂,不是同情,而是惋惜,人生如此短暂,大好的花样年华,竟要在高墙内度过十余年,为自己的一时糊涂付出惨痛的代价。 祝他改造之路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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