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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债权人的义务:直接义务?间接义务? 如前所述,在清算期间,清算人与清算中公司的关系准用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因此,明白董事对债权人的义务对研讨清算人对债权人的义务具有重要意义。 在传统公司法理论中,无论依英美法系董事与公司之间存在的信托关系和代理关系,还是依大陆法系董事与公司之间存在的委任关系,董事均只对作为信托受益人或自己或委任人的公司承当包括留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在内的各种义务,学习 债权。即董事仅对公司自身负有受信义务,而对公司以外的任何人不担负此种义务。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时开展和公司制度特别是股东有限义务制度的普遍运用,公司债权人的位置日益恶化,传统公司法理论已不能对公司债权人提供强有力的维护,不能顺应现代公司制度开展的需求。20世纪70年代以来,现代公司法理论摒弃了这一传统学说,转而奉行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当受信义务的理论。各国逐步经过判例和立法的方式强化了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当受信义务,借以从基本上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明白董事对公司债权人应承当民事义务的同时,相比看广西试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关于董事应当对债权人承当直接的义务还是间接的义务这一问题,学者们则众口一词,无所适从,构成了"直接义务说"与"间接义务说"两种观念。 "直接义务说"以为,董事对债权人负有直接义务,董事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债权人。应当思索债权人的利益,假如其违背该义务给债权人形成损伤的,应当对债权人承当损伤赔偿义务。其直接的理论根底是,公司是一个由各种团体或成员构成的企业。董事应忠于职守,对公司事务的管理竭尽留意和忠实的信义义务,即为"公司利益"而行事。而"公司利益"包括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雇员的利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产品的消费者的利益,董事在代表公司从事活动或行使本人的权利时,必需思索这些同公司有利害关系的人的利益。"没有必要囿于传统观念,紧抓住董事只能对公司直接负信义义务不放,其实,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完整可以为董事也可直接对公司债权人负有信义义务"。 但是董事对债权人信义义务的内容与董事对公司信义义务有所不同,董事对公司信义义务请求董事应为公司利益最大化而努力;而董事对公司债权人信义义务固然也可说董事要为债权人利益最大化而行事,但由于债权人的利益是事前依据契约规则了的,故而这种由事前契约规则了的义务的实行即是债权人的最大利益。同样,关于侵权债权人而言,因侵权而得到的损伤赔偿即是其最大利益。因而,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义务即表现为董事应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完成。 该种学说主要为大陆法系国度或地域的立法和少数英美法判例所采用。如《日本公司法典》第429条规则:"高级管理人员等就执行其职务存在歹意或严重差错时,该高级管理人员等承当赔偿由此对第三人形成的损伤的义务。"我国《台湾公司法》第23条第2款规则:"公司担任人关于公司业务之执行,如有违背法令致别人受有损伤时,对别人应与公司负连带赔偿之责"。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