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声明:转载时请以超链接形式标明文章原始出处和作者信息及本声明 追讨借款起诉书广州番禺区法院 广州番禺区法院惊现法官"篡改哥"!公然变造起诉书! 广州番禺区法院惊现法官"篡改哥"!公然变造起诉书进行枉法裁判!(本案图片请见:广州番禺区法院大石法庭法官陈忠在主审(2009)番法民一初字第2264号案中上演"篡改哥"一角,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不惜造假,公然变造原告的起诉书进行枉法裁判,使得原告子虚乌有的所谓"借款"得以判为被告方的共同债务,使得被告方无端背上莫名的沉重债务!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严重损害了人民法官队伍的形象和人民法院的公信力! (2009)番法民一初字第2264号案中,原告华XX、高XX在2009年4月24日向法院递交的起诉书中写到:"原告方之间系夫妻关系,2008年1月5日原告因被告一、二购买广州番禺区市桥奥园阳光城缺乏现金,故借给被告一、二人民币共计20万元整,当时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两个月后归还上述借款。",两原告在递交起诉书的同时还附上了一张其女儿被告一华X单方面签名确认的"借条"和被告二陈XX出具的一张"情况说明"。 被告一华X单方面签名确认的"借条"内容如下:本人华X,向父母华XX、高XX共借款人民币20万元正,用于以下用途:一、福宁园XX栋XXX房的装修;二、支付市桥奥园阳光城X座XXX房的部分首期;三、支付市桥奥园阳光城X座XXX房的部分银行提前还贷。鉴于本人目前正在供楼,无力偿还,日后在本人经济条件许可时立即偿还。借款人:华X,2008年元月5日。 被告二陈XX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写道:"。华X父母为我们购买大石福宁园和市桥阳光城的两套房子总共支付了人民币20万元整;。陈XX,2008年1月28日。 原告提交给法院的材料就是上述三样:一份起诉书,一份华X的"借条",一份陈XX的"情况说明"。 (笔者注:被告一是华X,是两原告的独生女儿,被告二是陈XX,是华X的前夫,陈与华于2006年3月3日结婚,于2008年4月9日协议离婚。陈XX与华X结婚仅两年多一点点,因婚后2006年底陈XX突患病毒性脑炎,治愈后不幸又在2007年下半年复发,华X遂萌生去意,为了为其策划的离婚计划作准备,华X利用陈XX的病后头脑简单和对她的信任让陈XX写下了2008年1月28日的这份"情况说明"。原告所述的这20万元其实是原告在两被告婚姻续存期间的2006年3月至2007年12月期间在两被告购买及装修大石福宁园、市桥阳光城两套房子的出资,两原告在出资时一直都没声明这是借款,也没让两被告立下任何字据,甚至他们在两被告离婚之后一直到2009年4月24日之前也一直没提出过这是借款,对比一下北京西门子plc代理。更没有追讨过此款了。直到2009年4月24日,原告之女华X在输了一场与这桩离婚案有关的官司后才借其父母的名义仅凭一张她单方面签名的所谓"借条"和一张陈XX写的"情况说明"提起了这一桩诉讼。) 我们现在暂时先撇开法院如何判决不讲,先来看看两原告如何在起诉书中编造谎言,捏造事实的: 首先,在事实上,起诉书中所说的奥园阳光城这套房子早在2006年11月已经由两被告购买、并拿到房产证、并于2007年1月起开始供楼了,但两原告却在其起诉书上说在"2008年1月5日"两被告因购此房缺乏现金故借给两被告20万元整。试问,房子都买了一年多了,又何来两被告又借20万元再次购买该房?这很明显是两原告在说谎呀! 其次,起诉书与原告提供的两证据之间就是相互矛盾,不能相互印证的。 1、起诉书中称,"借款"20万元只做了一件事:购阳光城。而在华X单方面出具的"借条"中,20万元做了足足三件事!(装修、首期、提前还贷)!在陈XX出具的"情况说明"中也说明了这20万元的出资(注意,不是借款哦!)是做了两件事:购福宁园和阳光城。 2、起诉书中说当时双方约定两个月后归还"借款",而在华X的借条中却明确说明"鉴于本人目前正在供楼,无力偿还,日后在本人经济条件许可时立即偿还。"试想,一个还在因供楼而无力偿还的人,能在"借款"后2个月内还清20万元吗?要知道,起诉书所说的"借款"一事就是在华X写"借条"的当天呀! 由此可见起诉书与证据之间存在着前后矛盾,不能自圆其说。两原告以"借条"和"情况说明"做为证据,但起诉书又与之相互矛盾,不能相互印证,这说明,原告的起诉书所述称之事纯属子虚乌有,纯属捏造!根本就没有借款这么一回事!由此可见,此案的起诉书所述之事是凭空捏造的,此案从一开头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假案! 现在且看番禺区大石法庭法官陈忠是如何上演"篡改哥"这一角色的: 此案在番禺区大石法庭立案后,由陈忠主审。此案经过简易程序的的庭审和后来转为普通程序的合议庭的庭审后,想知道装修投标书应该注意哪些?。于二OO九年十一月六日作出了一审判决。当被告一方陈XX拿到判决书一看就傻了眼,判决书中所叙述的两原告的起诉诉称竟然被法官篡改了!判决书中写道:"原告华XX、高XX诉称,两原告系夫妻关系,2006年6月至2007年12月间,被告华X、陈XX因购买番禺区市桥阳光城及大石福宁园的房屋向两原告借款20万元,。",然后判决书在最后将这本应是原告给被告的赠与的财产判成是"两被告的共同债务",要两被告共同偿还! 陈忠公然变造起诉书,将原告之起诉书从以下两方面进行篡改: 1、将原告诉称从"1个时间点"篡改成"1个时间段":(2008年1月5日)篡改成(2006年6月至2007年12月)! 2、将所谓"借款20万元"做"1件事"篡改成"做2件事":"借款20万元购阳光城"篡改成"借款20万元购阳光城及福宁园"! 为什么陈忠要在判决书上公然篡改呢?因为原始的起诉书与原告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他想判原告胜诉根本没可能!所以他只有照着证据--华X单方面出具的所谓"借条"来进行篡改了!因为"借条"中所述之事的时间为:福宁园装修是在2006年6月进行,买阳光城是在2006年11月,阳光城的部分提前还贷是在2007年11月!陈忠为了偏袒两原告,只能铤而走险了! 陈忠在本案中除了篡改起诉书,变造相关材料外,还有另两个枉法裁判行为: 1、故意采信伪造的证据。 原告提供的所谓"借条",是华X单方面确认的,没有陈XX的确认,此借条陈XX是不认可的。从日期上看,这个借条完全是华X为了在离婚时增加陈XX的债务而编造的。从情理上看,华X与华XX、高XX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他们是利益的同一方,完全是为了增加陈XX的债务而相互串通倒签造假!因此这个借条是一个伪造的借条,而陈忠却故意采信它,以达到枉法裁判之目的! 2、故意错误适用法律。 本案中,这20万元的出资,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认定为赠与的,而陈忠却错误适用第24条认定为借款。 综上所述,番禺区法院大石法庭法官陈忠在主审此案中,有三种枉法裁判行为: 1、变造相关材料; 2、故意采信伪造的证据; 3、故意错误适用法律。 陈忠的所作所为,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人民法官队伍的形象和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笔者向公众揭露其披着法官外衣之下的丑陋嘴脸和丑恶行径,望有关部门早日查处其违法乱纪之行为,清理这些有损国家尊严、有损法律尊严的害群之马,以真正做到依法治国、司法公正! 收藏到:Del.icio.us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