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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律师作用--律师不是万能的,但没有律师却是万万不能的作者:赵雨强 时间:2012-03-12 查看(2) 评论(0) 律师职业很重要的一个特点是公正性和依法性。一些企业在聘任律师后,经常明确要求律师对诉讼案件的审判人员行贿,或要求律师在修改的契约中加入明显违法或显失公允的条款和内容,如果律师婉言拒绝,则认为律师没有克尽职守,对于什么是婚前财产公证。而实际上,律师在服务中为当事人争取更大的利益、规避更多的责任,都要以合法为前提,如果超出了合法的范围,对律师来说,将是勉为其难,《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对律师所从事的职业活动,均有明确的约束,如果律师对违法的内容不予提示,甚至协助、参与,那才是一种真正的失职。 另一些企业则把能否在诉讼中取胜作为衡量律师服务质量的标准。但事实上,从职业性质和法律地位而言,律师无论是在诉讼和非诉活动当中,都是仅仅依靠其掌握的法律知识和执业经验,为一方当事人主张利益,律师是通过自身的工作促进社会公正实现的从业者,而不是职掌正义权杖的执法者,最终有责任和有能力主持正义的是法官、检察官等国家公职人员。因此,在律师尽职尽责从事职业活动后,当事人的利益到底能否得到充分保障、某一案件处理是否公平,则往往不是律师所能主宰和控制的,试想,纠纷双方都聘请律师,如果双方的律师都拍胸脯“包赢”,那必然有一方是说谎的,至少是不负责任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