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 > > > > 正文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来源: 作者:中国法律网 时间:2010/10/14 推荐交通事故律师: 本文为大家提供详尽的“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内容,听说 债权。由中国法律网交通事故栏目组编辑总结。 【发布文号】 省政府第116号令修订【等级】 省政府规章【发布机关】 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时间】 1992-11-02【生效时间】 1997-12-15【修改时间】 1997-11-27 【修改内
【修改内容】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 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一、第十七条修改为:对侵占、损害和破坏航道及其设施的行为,按照"谁造成碍航谁负责恢复通航"的 原则,根据情节轻重由交通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凡侵占、损害和破坏航道及其设施的,应责令其纠证违法行为,限期补救,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 的罚款; (二)未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的,应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或拆除标志,并处以1000 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末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的,责令其限期补设,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比一下 债权。因未设航标造成航行事故的,需承担法律责任; (三)凡违反本办法擅自在航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拦、临、跨航道建筑设施建设,以及设置碍航网簖,围 河养殖,停放排筏,堆放物资的,应责令其限期清除,并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清除的,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 (四)凡违反本办法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污物、泥土、粪便的,应责令其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依 法强制清除,并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清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五)凡违反本办法拖欠、拒缴、逃漏航养费的,按照有关航养费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看着办结婚证要婚检吗。 航道管理机构受交通管理部门的委托,可以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二、删除第十八条。 三、第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了解更多有关交通事故常识,请点击: 共6页: 上一页 1 分享到: 上一篇: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