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债权法案例,各位的看法 一道债权法案例,大家的看法 赞助商链接 甲拥有一辆"本田"汽车,2004年5月13日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不在甲方)。为便于解决事故、确定损失数额,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代甲进行了维修招标,希望汽车修理厂中标。在车辆修理期间,甲与外贸公司达成换车协议,双方约定甲将该车作价10万元转让给外贸公司,外贸公司将一辆"皇冠公爵王"汽车作价25万元转让给甲,差价款15万元由肇事者补偿给外贸公司, 债权。事故车修理事宜由外贸公司负责,甲应获的保险赔偿金则由外贸公司享有。随后外贸公司交付甲"皇冠公爵王"汽车一辆,收取了甲车辆差价款15万元,并向希望汽车修理厂支付修理费3万元,提走了事故车,领取了修理费发票并办理了保险索赔事宜。希望汽车修理厂曾于2004年1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外贸公司支付尚欠的修理费3万元,外贸公司辩称与己无关,希望汽车修理厂于2005年1月撤回起诉。2005年3月,希望修理厂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支付3万元修理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甲认为,该车于2004年发生交通事故后,由希望汽车修理厂中标并进行修理,具体修理事项是由希望汽车修理厂与外贸公司联系的,希望汽车修理厂与甲并未形成实质上的修理合同关系。希望汽车修理厂收取了外贸公司的修理费,相比看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外贸公司领取了修理费发票并提走了车辆,说明希望汽车修理厂对甲与外贸公司的车辆转让行为已经认可。 希望汽车修理厂则认为,甲的车辆发生事故后经交警协调送至希望汽车修理厂处维修,修理前期因无钱支付修理费请外贸公司帮助垫付。虽接着期被告与外贸公司达成换车协议,但仍应认为在修车时是甲而非外贸公司与之成立修车合同,甲转让车辆全部权不影响希望汽车修理厂向其索要修理费,故要求甲支付尚欠修车费。 广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