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各州、市、县(区、市)司法局: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和公证机构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职能作用,加强相互间的工作联系和配合,规范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的公证事项和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就经过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规定 (一)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1、借、贷款合同,抵押贷款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或因其他民事行为产生的合法债权、债务,而转订为的还款、还物债权文书; 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二)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 1、债权文书是以给付数额明确的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 2、债权文书记载的债务履行时间或期间明确; 3、债权文书中的偿付义务由债务人单方承担,没有对等给付的情形; 4、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义务、担保义务无异议; 5、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三)公证机构在办理符合赋予强制执行的范围和条件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公证时,应当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未经公证的符合本通知第1条第(一)项规定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在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机构必须征求债务人的意见;如债务人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构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四)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程序:听说残疾人创业优惠政策。 1、申请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需由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债权文书设立了由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的,则应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即担保人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并同意如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 2、当事人申请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公证机构应当向各方申请人告知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及其他应当告知当事人的事项。告知书应当在公证事项受理之日送达当事人。 3、公证机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时应审查的内容: (1)当事人是否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属于公证机构业务范围; (3)受理的公证事项是否属于该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 (4)协议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5)当事人是否对协议内容确无异议; (6)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如公证机构对以上任一条件不能确定,则公证机构不能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二、关于签发执行证书的程序规定 (一)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向出具公证书的原公证机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债权人凭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前应进行核实,核实可以采取信函或当事人在债权文书中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1、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 2、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依照债权文书已经部分履行的事实和证据; 3、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异议; 4、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违约责任有无异议。 如公证机构对上述事项不能确定,则公证机构不予出具执行证书。当事人可协商解决或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在执行证书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可以列入执行标的。 (四)公证机构应当核实履行情况,公证机构未履行核实义务导致债务履行情况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不予执行。 债权人未能对债务人未履行义务的主张提出充分证明材料使公证机构无法完成对债权债务核实的,公证机构不予出具执行证书。 当事人变更债权的金额、期限等主要内容未重新申办强制执行公证的,公证机构不予出具执行证书。 (五)公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签发执行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需要再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六)公证机构在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业务时,应告知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告知书应在公证办理时送达当事人。 三、关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是指经公证机构依法公证,赋予了其强制执行效力并签发了执行证书的公证债权文书。 (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是法律确定的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签发了执行证书的公证债权文书的程序: 1、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递交公证书、执行证书和强制执行申请。 2、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期限从原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申请执行期限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 3、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按照民事第一审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受理执行。学习创业故事.浅谈木文化以及对木门的影响。 当事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执行。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管辖,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4、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必要可向公证机构调取公证卷宗。案件执行完毕后,应在十五日内将公证卷宗附结案通知退回公证机构。 5、申请执行的债权文书,如已进入执行程序的其他债权人提出异议的,法院应经听证审查债权文书能否执行;如听证后仍不能确认债权文书记载债务记载真实性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确权解决。 6、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以下情形为确有错误: (1)债权文书没有给付内容,或给付内容的数额不明确,或给付的时间、期间不明确; (2)债权债务关系约定不明,当事人双方存在争议的; (3)债权文书没有明确载明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 (4)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内容不真实、不合法或有证据表明是债权人、债务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 (5)公证机构或公证员在办理公证时有受贿、徇私舞弊行为的或因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办理公证时严重不负责任,出现严重程序违法足以影响公证效力的; (6)有证据足以推翻债权文书的; (7)执行赋予强制效力的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利益或公共利益的; (8)其他依法确有错误的情形。 (四)对于经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或公证机构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当事人和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协商解决、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完毕后,该公证债权文书被公证机构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对已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四、本通知的执行 (一)人民法院执行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人民法院、公证机构在执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过程中发现问题,双方加强协调,相互支持,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共同协商解决。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后,1997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云司联[1997]5号文件)同时废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司法厅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