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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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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时间:2012-04-19 08:55来源:思语风舞 作者:赵松宾 中国法律网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经过公证处证明为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按文书规定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是法院的执行依据之一。
作为执行依据的公证债权文书必须符合下述几个条件:第一,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仅限制在一定范围,其适用范围为:借款合同、借贷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各种借据、欠单;还款(物)协议;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第二,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第三,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第四,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时,先由债权人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公证机关在签发执行证书时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在执行证书中应予以扣除,但对于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可以列入执行标的范围。然后,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接到申请执行书后,应当依法按规定程序办理,必要时,可以向公证机关调阅公证卷宗,公证机关应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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