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债权债务常识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债权 > 债权债务常识 >

婚内债务离婚后变更分担能否对抗债权人

时间:2012-04-19 09:43来源:女人的事 作者:小猫非点 中国法律网
基本案情:黄某与陈某系夫妻,分别在广东某地开办一工厂和美容厅。2006年9月黄某因工厂业务发展需要,以黄某名义向张某借款15万元周转。不久,工厂因经营不善导致严重亏损,黄某不能偿还张某15万元借款,并且引起夫妻激烈矛盾。2007年8月,黄某、陈某经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张某处的15万元债务由黄某负责清偿。张某向黄、陈索要借款,黄某称:该款虽然是我出面借的,但现在我仅有工厂的产品可以还部分债务,其他已无偿还能力。陈某称:我与黄某的离婚协议明确约定该15万元借款由黄某承担,我已无义务偿还。

对该案的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与陈某的离婚调解协议已明确约定张某处15万元借款由黄某清偿,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某应向黄某主张债权。第二种意见认为,该15万元债务系黄某与陈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黄某、陈某负连带清偿责任。黄某、陈某已调解离婚,调解书确认的债务承担,将夫妻共同债务变更为个人债务,未征得债权人的同意,该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同时该协议又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尊重。现夫妻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对比一下债权债务。故应由黄某、陈某共同偿还该15万元借款,黄某、陈某负连带责任。陈某若偿还该15万元借款,其可向黄某行使追偿权。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婚姻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该条与《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释法原理上都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婚姻当事人借婚姻逃避债务而设立的制度。这些规定的基本法理是:夫妻离婚时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划分,只对夫妻双方生效,对外不能对抗债务权的债权主张。夫妻就共同债务对外互负连带责任,一方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另一方行使追偿权。在《婚姻法》中,充分体现了尊重婚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从法定。夫妻在自由约定财产归属的同时也可自由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份额,该约定对婚姻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是,如该约定事先并没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则该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债务人不能以债务人内部的约定来变更债的性质。同样,经法院判决、调解所确定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如事先并没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也仅是对债务人之间关于债务份额的确认,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不能变更夫妻共同之债的性质。因为作为审判组织的法院也不能借助公权利来干涉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权益。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