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已申请破产的东莞市原野服装有限公司的部分债权人,将我从广州接到东莞虎门,为他们讲了一堂法律课。 1月9日上午,法院找到和查封了原野公司的一个仓库
给东莞原野公司的债权人讲课 1月3日下午,我在博客里发了《2012年的第一笔业务》这篇文章,其实这只是我在元旦假日里的随感而发,说的都是一些律师们最忌讳的贬低自己的话。但没想到,接下来的几天里,不断有原野公司的债权人给我打电话,说是在网上看了我的博客文章和图片,很想向我咨询有关法律问题。5日至8日我在湖南出差,9日在佛山开庭,期间也常常接到这类电话,我不免为他们的真情所打动。 因为连日来通宵熬夜的缘故,今晨我本想睡个懒觉,但还是被电话打醒了。来电的是前几天向我电话咨询过数次的人,是东莞原野公司的债权人之一。他说,他与其他债权人登门到许多律师行咨询过,也电话咨询过许多律师,相比之下,我是对他们最热情,对他们的遭遇最关注的律师,也是把法律问题解释得最清楚的律师,所以,大家很想当面向我咨询一些问题。我说可以,今天我恰好有点空,欢迎大家到格林律师事务所来。但他却提出,我能否到虎门来给大家讲一讲?我正犹豫,他说我下午开车来接你,再送你回广州。于是我便答应了。 其实我的心情是十分矛盾的。这样的业务,行话叫做“群体性纠纷”或者“敏感案件”,往往是赚钱不多,麻烦很多,极难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容易惹出许多是非来,很多律师都是避而远之的。从广州到东莞的路上,我在想,如果我给他们讲完课,他们要委托我做代理人,我该怎么办?接还是不接?他们有多少人?事情有多大?在开车接我的这位先生停车加油的时候,我趁机向律所的行政打了个电话,特意询问了律师承接这类业务的有关政策规定。 到了东莞的某个酒店里,陆陆续续来了许多债权人,看来,他们是互通信息的。我原以为这些债务人都是东莞的,但听他们的口音,真的是五湖四海来的,其中有生产商,也有供货商,还有代理商,他们在愤怒和冲动一番之后,终于理智和冷静下来,求助于律师了。看到他们对法律将信将疑的样子,我觉得我真的有必要好好向他们讲解有关法律常识,让他们用更有效的方式争取自己的权利。婚姻质量由女人决定。 我首先说,我非常感谢大家对我的信任,我对大家的际遇深表同情,同时,我也告诉大家,我来这里接受他们的咨询,为他们解答法律问题,不是为了来拉业务的,不是为了赚钱的,只是希望我的法律知识,能为大家提供一点点帮助。在此之前,我已经知道,大家对法律知道得不多,对法律有很多误解,对法律没有多少信心。我觉得,我的责任,就是要站在他们的立场上,通俗地解释相关法律,让他们知道, 债权。法律并非是无奈的,法律并不只是偏向申请破产的债务人的,有时候,债务人申请破产对债权人也有好处,只有相信法律、了解法律和忠实地运用法律,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我说,我已经了解到,大家最想知道的,就是能不能追回来钱和可以追回来多少钱,怎样才能追回钱,现在应该怎么做。对于第一个问题,我不能回答能够追回多少钱,但我可以告诉大家,并不是债务人申请破产了,债权人就一分钱都拿不到了,并不是债务人的财产提前转移了,债权人就无能为力了。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一些行为,债权人通过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其中有些转移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并不是债务人的财产被先前的债权人申请保全了,想知道 债权。其他的债权人就没有机会清偿了。我简明扼要地向大家解释了破产申请、破产财产、管理人、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破产清算的概念以及与债权人清偿债务的关系,消除了大家以前对破产法律的许多误会和偏见,使大家懂得了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实现债权的方法,看到了通过法律维护自身利益的一丝希望。 对于第二个和第三个问题,大家最纠结的是,到底是向公安机关报案,还是向法院申报债权?是通过向公安报诈骗案将有关责任人抓起来判刑坐牢为上,还是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报债权、清算破产财产为上?对此,我向大家解释了本案可能涉嫌的合同诈骗、票据诈骗、妨害清算等刑事犯罪的种类,以及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异同,通过刑事诉讼认定和返还被害人财产的程序,使大家明白,并不是一定要通过刑事立案和刑事惩罚,才能实现债权人的利益,并不是通过刑事立案,才能最快、最可靠地返还被害人的财产,并不是只能依靠公安机关才能追偿到债务,我还告诉大家,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对实现债权的种种局限,把追债的希望全部寄托到公安机关和政府的身上,是不现实的,事实上,即使是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债权,到头来可能还是要通过民事的方式实现。 大家共同关心的另一个问题的,以刑事的途径和民事的途径追偿债务,哪个更快一些?我告诉大家,就这起案件而言,哪种途径都快不起来,无论刑事和民事,没有一年半截的时间是不可能完成的,大家一定要有持久的心理准备,不能逼得太急。虽然大家觉得自己的债权很清晰,但一方面,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以及审判机关的审理,都需要可能超过一年的时间,另一方面,管理人和人民法院查清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也可能需要很长很长的时间,因此,大家一定要有耐心。 有部分债权人很矛盾:是委托律师向破产的债务人清偿债务较好,还是大家团结起来直接向司法部门请求返还财产比较好?我想,债权人不愿意聘请律师,主要基于三点原因:一是聘请律师需要支付律师费,二是觉得律师不可信,三是认为债务人反正已经申请破产,无论是否聘请律师结果都一样,还不如大家通过其它方式直接追债来的痛快。我说,律师是专业人士,对法律的理解与非专业人士完全不同,非专业人士往往是从人情世故、生活习俗的角度来理解法律,难免对法律产生似是而非的误区,不经意间就会失去法律赋予自己的宝贵权利。比如,对于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债权。大家总认为管理人就是债权人的代言人,是与“跑路”的债务人是一伙的,因而排斥管理人,不愿意与管理人联系和沟通,也不知道如何有效地与管理人沟通,而这样做,不仅会丧失自己向管理人主张债权的机会,而且还会丧失自己监督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更换不胜任的管理人的权利。同时,非法律人士心目中清偿债务的方式,往往是单一的、错位的和无头绪的,有时甚至会因为偏激而得不偿失,而一位敬业的律师清偿债务的方式,可能是复合的、有针对性的和全面的,往往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利益。根据法律服务的成功经验,适当人数的债权人共同委托律师,对债权人来说,往往是一种事半功倍的办法,实际效果远远强于债权人团结起来“集团追债”,还能减少各种不必要的冲突,大量节省债权人的时间、精力和成本。 在很多人的眼里,律师是一些群体性事件的幕后推动者,因此,包括政府部门和政法部门在内的许多人,对律师介入群体性纠纷十分戒备。其实,一些群体性纠纷之所以激化,就是因为大家缺乏法律的指引,因为大家对法律知识的缺乏以及对法律制度的不信任。一个有良知的律师,不应当对群体性事件推波助澜,而应当用法律的凉风平息大家的激愤,使大家在绝望中看到一丝希望。 这些天南海北的债权人,他们对我这个陌不相识的律师,充满了信任和尊敬,他们的眼神是善良的,他们的言语是诚恳的,并不象许多人以为的那样野蛮和无赖,只是在许多时候,他们是绝望和无助的。现在,他们自愿自觉地开始寻找律师的帮助,自觉自愿地开始对法律的渴求,这的确是令人欣喜的。有关部门,与其对他们被动应付,还不如恰当地给予他们法律的指引,尤其要给予他们对法律的信心。 以上是债权债务纠纷小部分当事人的名单 法院1月4日的《通告》 法院1月9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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