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罗水田和刘玉芬属未配偶的男女,虽未进行结婚登记,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因此构成事实婚姻。创业人物。刘玉芬未经法定离婚程序单方声明解除婚姻关系是无效的。因此罗水田与刘玉芬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 罗水田与刘玉芬的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们均属于有配偶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刘玉芬又与男青年仝天华登记结婚属于重婚行为, 债权。其婚姻应予解除。鉴于刘玉芬当时对自己“婚姻”的误解,她缺乏重婚的主观故意,因此不构成重婚罪。而仝天华更是因不知刘玉芬与罗水田的事实婚姻关系没有解除而与之结婚,因而不能成为重婚罪的共犯。 综上所述,应依法撤销刘玉芬与仝天华的婚姻关系。若罗水田和刘玉芬愿意维持原婚姻关系,中国债权国。则应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若刘玉芬不愿意与罗水田维持夫妻关系,那么刘玉芬可依法起诉离婚。离婚后,若刘玉芬和仝天华愿意结为夫妻,可依法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