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债权债务常识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债权 > 债权债务常识 >

已有事实婚姻,后又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

时间:2012-04-19 16:22来源:天涯小静轩 作者:变变cat 中国法律网

  本案中,罗水田和刘玉芬属未配偶的男女,虽未进行结婚登记,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因此构成事实婚姻创业人物。刘玉芬未经法定离婚程序单方声明解除婚姻关系是无效的。因此罗水田与刘玉芬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 罗水田与刘玉芬的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们均属于有配偶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刘玉芬又与男青年仝天华登记结婚属于重婚行为, 债权。其婚姻应予解除。鉴于刘玉芬当时对自己“婚姻”的误解,她缺乏重婚的主观故意,因此不构成重婚罪。而仝天华更是因不知刘玉芬与罗水田的事实婚姻关系没有解除而与之结婚,因而不能成为重婚罪的共犯。 综上所述,应依法撤销刘玉芬与仝天华的婚姻关系。若罗水田和刘玉芬愿意维持原婚姻关系,中国债权国。则应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若刘玉芬不愿意与罗水田维持夫妻关系,那么刘玉芬可依法起诉离婚。离婚后,若刘玉芬和仝天华愿意结为夫妻,可依法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