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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码标价银行乱收费遮羞布借鸡生蛋还拔毛?

时间:2012-04-22 09:47来源:天空 作者:牛娃 中国法律网
明码标价银行乱收费遮羞布借鸡生蛋还拔毛?

遮遮掩掩、羞羞答答的银行收费项目公开活动成了搪塞民意的幌子。在各大商业银行网站上依然找不到清楚明白收费价格项目清单。银监会希望通过这次收费项目公开活动平息众怒,为银行乱收费合法化奠基。恐怕这次银监会的愿望再次落空了,民众需要的是实实在在的取消现有银行不合理收费项目,不是简单的公开。公开即合法的逻辑是霸权主义思维!明码标价不是乱收费遮羞布!

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的中国商业银行,额外向储户收取各种手续费分明就是巧取豪夺打劫储户财产!利率管制背景下,国家确定3%净利差时,已经包含了银行在实现利差过程中所必须的经营成本。银行的收费不过是二次将实现利差过程中已经被储户支付的经营成本再次重复劫去!这违背市场经济公平正义原则,应当坚决予以取缔!因此,吃利差背景下中国商业银行没有资格谈论收手续费的问题。当然,银行理财产品另当别论。

实际上,商业银行的乱收费问题追根求源是源自1997年-2002年间央行对商业银行银行卡章程的审批和一些收费项目的直接批复。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和大量调查研究发现,这些由央行审批的商业银行收费项目都存档可查。诸如年费、工本费、跨行交易手续费、挂失费、零钞清点费等都是通过银行卡章程审批完成的;异地存取款手续费2001年央行和国家计委下令禁止,但商业银行没有停止。小额账户管理费是银监会成立后,银监会批准默许的。这就彻底戳穿了商业银行和监管机构说的商业银行收费是市场行为的谎言。监管机构不能耍流氓,自己做过什么不能因为多数公众不知情就否认。

笔者认为,商业银行的乱收费在于:一、违反《商业银行法》,该法第50条规定,商业银行收费应当由价格主管机关分别会同银监会和央行制定。现有的商业银行收费项目没有一项符合这个规定的;

二、商业银行收费属于垄断经营行为。银行业对于垄断经营的指控辩称商业银行数量众多不存在垄断。这个辩解不成立。中国的商业银行同质化经营,利率管制"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就这一点来说就是行业垄断经营。重婚罪证据。一千家、一万家银行也是垄断,都在吃固定利差,http://www.5law.cn/info/minshang/zhaiquan/zhaiquanzhaiwuchangshi/2012/0217/161809.html。多少家和一家有什么区别?利率管制本身就是赤裸裸垄断行为。

在市场准入方面,严格的金融许可制度造成民营资本设立商业银行很难。这个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也是垄断,它是对国有商业银行既得利益市场的庇护。根据银监会公布的数据,五大国有银行的资产份额占据银行业总资产的70%左右,占据绝对市场绝对支配地位。各大商业银行在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交易手续费、挂失费、工本费、异地存取款手续费、零钞清点费等收费项目和标准上,几乎完全相同,时间先后,这就是典型的垄断协议、价格协同垄断经营行为。你知道起诉离婚的程序。因此,商业银行的收费是市场垄断经营行为和行政垄断经营行为的混合体;

三、商业银行所谓的服务收费行为没有为金融消费者创造价值。储蓄存款利息很低,贷款利息很高,银行还可以上浮贷款利息30%,扣除通货膨胀因素,储蓄存款经常是负收益。在此,商业有什么理由收费呢?服务毫无价值,反而减少了金融消费者财产;

四、商业银行对储户收费等于"债务人"向"债权人"收费。银行借储户的"鸡生蛋",最后还把"鸡毛拔光"。储蓄存款业务是借贷法律关系,存款过程中,储户是债权人,银行是债务人,债务人向债权人收费荒谬绝伦。这要是在民间,借钱人向出借人收费简直是天方夜谭。可商业银行就这么做了,反而理直气壮、恬不知耻!

五、行业监管机构充当银行乱收费保护伞。监管机构监管失去中立性,公共管理机构应当站住公平正义立场监管企业依法经营、保护消费者权益。 债权。银监会每年向银行收取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这就造成监管利益关系,难以公正公平。其次,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都以国有银行为国家做出重要贡献,应当特殊保护。这个观点就是狐假虎威的敲诈。不能因为企业交税就可以让企业任意胡作非为损害消费者权益。不能因为是国有企业利税大户就可以涸泽而渔、不择手段掠夺民众财富。

六、行业监管机构不能正视银行乱收费严重性,搪塞民众。2006年以来,民众、法律人士对银行乱收费的法律行动持续不断,这几年达到高潮。银行乱收费已经明朗化,债权法法条。众所周知。然而监管机构和银行认为,只要明码标价告知消费者就可以平息众怒,这个想法很天真。没有公开收费项目,消费者已经都知道了,现在公开不公开有什么区别?民众要的是对不合法、不公平的乱收费项目取消,而不是公开!行业监管机构企图以"明码标价"将银行乱收费合法化很荒唐。在此,对银行乱收费的行业监管必将是越监管越多越乱!成立第三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监督银行收费行为,打破行业监管机构保护伞势在必行。



《商业银行法》第50条规定,商业银行收费应当由价格主管机关分别会同银监会和央行制定。现有的商业银行收费项目没有一项符合这个规定的。

现有的商业银行收费否涉嫌违法乱纪?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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