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 贵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颁布时间】 2011-07-25 【生效时间】 2011-11-28 【时效性】 有效 《贵阳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4月1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再勇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贵阳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高效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下均称医疗机构)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听听厂房租赁合同范本。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赔偿等方面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糖尿病中医食疗。 第三条 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处理、公平公正、及时便民、快速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推进医患纠纷调解机构建设,做好医疗纠纷调解管理工作。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患方接待场所,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第七条 患方的生命健康权、知情权、人格尊严等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 患方所在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医患纠纷处理工作。 第八条 新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力求客观公正,避免失实报道,正确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厂房出租广告范本。 第二章 医疗纠纷的预防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权益。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制定和完善工作规范,明确现场处置工作程序和方法,依法处理医疗纠纷中出现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医疗安全,预防医疗纠纷发生。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防范处置预案,建立医患纠纷预防处置机制,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厂房房屋出租合同。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一)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增强责任心,关心爱护患者,维护患者尊严,保护患者隐私; (三)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四)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医疗费用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 (五)按照规定书写和保管病历资料,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和维护医疗机构的公共秩序; (二)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 (三)按规定时限支付医疗费用; (四)发生医疗纠纷后,依照本办法规定投诉或者申请调解。 第三章 医疗纠纷的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纠纷,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六条 患者发现医务人员违反诊疗程序和技术操作规范,侵害患者权益的,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医务人员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应当及时按规定向医疗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并留取证据: (一)违反殡葬管理规定处理尸体,非法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的; (二)故意损坏或窃取医疗机构财物、设备和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 (三)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四)有其他严重影响医疗秩序行为的。 共4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