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发文字号】 令2011年第251号 【颁布时间】 2011-03-15 【生效时间】 2012-01-28 【时效性】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控制疾病传播和群体性健康危害事件发生,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场所分为甲类场所和乙类场所。 甲类场所包括: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乙类场所包括: (一)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医疗机构候诊室外的室内区域、学校教学生活场所、写字楼、营业厅及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等; (二)网吧、幼儿园、青少年宫等。 第三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所需经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厂房租赁合同范本。 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交通、文化、商务、工商、体育、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共场所及相关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卫生管理,落实卫生管理责任。 第六条 甲类场所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实行卫生许可,乙类场所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七条 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制定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和健康危害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用品用具卫生安全管理等制度。 公共场所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及考核制度,建立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 甲类和从事经营服务的乙类场所单位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厂房租赁合同范本。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众健康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九条 公共场所负责人及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学习掌握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接受卫生行政部门业务指导。 甲类场所和从事经营服务的乙类场所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培训要求和考核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公共场所应当具备专门清洗消毒场地,配备相应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和保洁贮存设施,并分类使用。 公共场所应当配备有效的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设施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 公共场所应当配置相应盥洗设施、设备,卫生间应设置独立通排风装置。 公共场所单位应当保证各项卫生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单位提供的公共用品、用具应当卫生、安全、无害。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公共用品、用具。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室内空气、室内微小气候、饮用水、采光、照明、噪声等各项卫生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甲类场所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定期对有关卫生指标进行检测,听听厂房出租合同范本。乙类场所单位应当按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检测频次进行卫生指标检测。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或规范。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口应当设置于室外,远离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 公共场所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供风管系统清洗和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送回风口防鼠装置、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装置等卫生设施。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定期进行检查、清洗和维护,并有完整记录: (一)清洗开放式冷却塔、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不少于1次; (二)检查或更换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6个月不少于1次; (三)清洗风管系统每两年不少于1次。共4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