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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律师韦正夫劳动合同纠纷案代理词选

时间:2012-01-29 16:31来源:刘云粉丝 作者:猫猫sleep 点击:
其次,被告存在严重违章、违约的事实。由于原告没有经过培训,在操作上掌握不准也在所难免。2000年下半年,雨天多,煤常常是湿淋淋的,清灰剂也受潮结块,热效率明显降低。但公司的生产任务却有增无减,几乎超过99年的一倍,锅炉的汽压又一定要达到九公斤才

其次,被告存在严重违章、违约的事实。由于原告没有经过培训,在操作上掌握不准也在所难免。2000年下半年,雨天多,煤常常是湿淋淋的,清灰剂也受潮结块,热效率明显降低。但公司的生产任务却有增无减,几乎超过99年的一倍,锅炉的汽压又一定要达到九公斤才能开汽供生产车间使用。若在操作过程中,汽压一但降下来,导致汽供应不上,学习厂房租赁合同范本。生产操作被迫中断,那么,一车板的损失就在一万元以上。在此情况下,生产车间的负责人卞××(被告的副总经理)多次指令锅炉房的司炉工,“舍小财求大利”,在湿煤中多加些清灰剂助燃,以保证火力,保证汽压,保证烟道畅通。被告也以实际行动及时足量地向锅炉房供应了清灰剂,以配合原告和一车间烧炉和生产的需要。当时原告根本不知道有什么每万张0.141吨的定额,再说执行卞总的指令是原告的职责,原告不敢不听。还有,由于原告没有经过培训,操作上也很难把握。整整一年公司都没有说原告做错了什么,没有提醒过或要求过原告什么。现突然说原告长期无证上岗,长期超标耗用清灰剂,这不是明摆着找借口在“整”原告吗?如果真有责任,那么也应该是生产车间和锅炉房的负责人卞××,而不是原告,原告仅仅是执行者而已。为了息事宁人,为了保住饭碗,原告违心同意承担25%的补偿责任。然而,被告却出尔反尔,仗势欺人,进而单方面作出了中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和通知。此决定和通知适用的公司规章制度和合同书约定条款以及法律的规定都有不当。对于厂房合同样本。公司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损坏、原材料损失赔偿制度》第一条规定:“对违章操作的,造成设备损坏,原材料损失者,要赔偿总损失的50%,损失严重者(损失达万元以上)并解除劳动合同”;第二条规定“对操作失误的造成设备损坏,原材料损失者,要赔偿总损失的20%”。首先,原告不存在违章操作(最多只应认定操作失误,被告也只要求原告承担25%的责任),其次,人均损失也达不到万元以上(按被告的数字认定,人均也还不到七千元),达不到被告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此外,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五条第1款C项规定:“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中明文解除劳动合同条款,经教育后仍然不改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原告并没有达到规章制度中明文解除劳动合同条款的条件,且也没有“经教育后仍然不改”,原告已“承认”有失误,并按被告的意思签字“同意”承担25%的责任,被告自己承担75%的责任。在此情况下,被告出尔反尔,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当属违约之举。被告对原告适用《劳动法》第25条第(二)、(三)款,也是错误的,相对于被告长期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恶劣情节,原告的“失误”根本谈不上“严重”之说。其实,原告天天早出晚归,循规蹈矩,也不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以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之情形。相反,原告是长年累月在危险而关键岗位上超负荷工作,恪尽职守,忠实地执行指令,给被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原告倒底是“功臣”还是“罪人”?我想大家心里已早有公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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