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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饲料添加剂检验。主要用于样品检验的直接开支,补充小型仪器、设备维修,研究检验方法,培训人员及其他有关的开支。 (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与检测。主要用于对农业转基因生物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进行安全评价,组织对农业转基因生物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安全评价过程中进行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及其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与检测所必须的开支。 (八)农机产品测试检验。主要用于根据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申请,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推广鉴定和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检测及其他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所必须的开支。 (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主要用于国家指定范围内的救生衣产品、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有关的开支。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协作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办理支出,厂房租赁合同范本。不得用于编制内职工的基本支出费用、大型修缮购置费用、基本建设费用以及其他与农业检测检验检疫无关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建立项目资金明细账,确保专款专用,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项目资金。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部门决算编报要求,编制报送检测检验检疫费的决算。 第十条 检测检验检疫费的资金支付业务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组织项目自查,农业部财务司组织开展重点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行为,按照《》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