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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

时间:2011-11-28 15:03来源:尘埃 作者:陈振元书法工作室 点击: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 【颁布单位】 【颁布时间】 2010-09-20 【生效时间】 2011-11-28 【时效性】 海南省实施《》办法 (2010年9月2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

【颁布单位】

【颁布时间】 2010-09-20

【生效时间】 2011-11-28

【时效性】

  海南省实施《》办法

  (2010年9月2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二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有或者使用的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高效廉洁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本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属于省级预算的,省人民政府可以授权省财政部门确定并公布;属于市、县级预算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参照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确定并公布,但不得缩小集中采购目录范围。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制定政府采购标准化工作程序,建立政府采购价格监测制度。

  第七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广电子化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可以全部或者部分通过电子系统进行操作,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公开统一、安全通畅、高效便捷。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制定电子化政府采购体系发展建设规划,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

  政府采购文书格式文本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订,并通过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供采购当事人免费下载使用。

  第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社会代理机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认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包括通用类目录采购和部门集中类目录采购。属于集中采购通用类目录的项目,采购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委托代理。属于集中采购部门集中类目录的项目,采购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选择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代理机构委托代理。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可以分散采购。采购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自行组织采购或者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并完整保存采购文件。

  集中采购供货价格高于同一地区同期同一品牌、型号货物市场平均价格的,采购人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分散采购,但分散采购价格必须低于同一地区同期同一品牌、型号货物市场平均价格。财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采购人有权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部门集中类目录和分散采购项目中属于国家、省、市、县、自治县重点项目或者采购金额较大项目的,采购人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在符合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中随机抽取。

  采购金额较大项目的金额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各市、县、自治县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并调整。

  第十二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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